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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三个月后发现房屋甲醛超标,这三个月的房租可以要求退还吗?

   住了三个月以后

才发现租住的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

   这三个月的房租

     房东应该给退吗?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原告江某在被告宏阳公司处租赁一处房屋并签订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100元,押一付三,江某共向宏阳公司支付了4400元。合同签订后,江某和妻子即入住。

不料,4月开始,江某妻子(已怀孕)出现身体不适,至省人医、军区总院等检查,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江某认为与室内甲醛超标有关,自行购买检测试纸检测,结果超标,江某联系公司要求退租,双方协商多次未果。后江某自行委托智然检测公司对房屋内的空气质量检测,6月7日,智然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结果为甲醛检测值0.213毫克/立方米,苯检测值0.035毫克/立方米,甲苯检测值0.062毫克/立方米,二甲苯检测值0.085毫克/立方米,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检测值0.863毫克/立方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不合格。江某获取检测报告后,即搬出房屋、告知宏阳公司并将钥匙寄回。

7月,江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宏阳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租金、押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6556元。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全部款项6556元。



法官说法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用途。宏阳公司作为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应当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而事实上,宏阳公司既未主动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也拒绝配合承租人进行检测,此时,原告江某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被告仅以原告单方检测为由拒绝承认检测结果,该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检测报告,宏阳公司提供的租赁房屋中有害气体超标,侵害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规定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江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属于持续性合同,一般来说,这类合同解除的效力“向后发生”,对合同解除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换言之,一般来说,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产生的租赁费用不再发生,但出租人有权主张已经产生的租赁费用。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出租的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宏阳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侵害承租人人格权的重大缺陷,故不满足租赁用途要求,无权收取使用费,江某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


作者:李  青(南京江宁法院汤山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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