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道路分类与分级
第2.1.1条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四类:
一、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二、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三、次干路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四、支路
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第2.1.2条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节 计算行车速度
第2.2.1条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第2.3.1条 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见表2.3.1及图2.3.1。
第2.3.2条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参考尺寸见表2.3.2。
第三章 道路通行能力
第一节 设计小时交通量
第3.1.1条 机动车道通行能力按单位时间通过道路某断面的小客车数计;中、小城市小型汽车很少时,可按普通汽车计。
计算路段的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3.1.1-1。计算平面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3.1.1-2。
第3.1.2条 确定车道数的设计小时交通量,按下式计算。
当本市没有 ti的观测值时,可能通行能力可采用表3.2.1-1的数值。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
受平面交叉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设有分隔设施时,推荐值为1000~1200veh/(h·m);以路面标线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时,推荐值为800~1000veh/(h·m)。自行车交通量大的城市采用大值,小的采用小值。
第3.2.3条 信号灯管制十字形交叉的设计通行能力按停止线法计算。
十字形交叉的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车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一、各种直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1、直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二、进口道设有专用左转与专用右转车道时,设计通行能力应按照本面车辆左、右转比例计算。先计算本面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再计算专用左转及专用右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1、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第3.2.4条 信号灯管制T形交叉口的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典型计算图式见图3.2.4-1及图3.2.4-2。
第3.3.2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规定如下: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见表3.3.3。
1、A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计算。
2、B进口道为直右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2)计算。
3、C进口道为直左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3)计算。
当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车超过3~4pcu时,应折减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2)计算。
二、图3.2.4-2中T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A、B、C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应验算C进口道左转车对B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A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计算。
2、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0)计算,式中Nsl为本面直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3、C进口道的直行车辆不受红灯信号控制,通行能力有较大提高,但交叉口的设计通行能力应受交通特性的制约。如直行车道的车流与对向车流大致相等时,则C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采用B进口道的数值。
当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车超过3~4pcu时,应折减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2)计算。
第3.2.5条 信号灯管制交叉口进口道的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为1000veh/(h·m)。
第3.2.6条 环形交叉口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与相应非机动车数见表3.2.6。
第3.3.1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可能通行能力见表3.3.1。
一、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场、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75。
二、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80。
三、区域性文化商业中心地带行人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85。
四、支路、住宅区周围道路的人行道及人行横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90。
第3.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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