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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沭阳吕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沭阳吕氏文化研究会”(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相关专家学者和热心吕姓文化爱好者自

由结合而组成的民间组织,是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传承敬祖爱国精神,敦亲睦族,教育后代,继往开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

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沭阳县山东商城B1栋二层2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吕氏文化研究交流,参加国内外吕姓文化学术论坛、研讨会和各种庆典活动。

(二)收集、整理谱牒资料,参与各地编修吕氏族谱工作。

(三)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吕姓文化学术研讨交流会议。

(四)组织兴办族内公益慈善等活动。

(五)不定期出版、发行《吕氏沭阳文化研究》书刊,创办、

维护《吕氏沭阳文化研究》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

吕氏文化研究有关活动的吕氏宗亲及配偶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及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学术研究和发表相关研究论文及不同见解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所有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各尽所能、依其自愿,为本会举办的各项事业活动提供

道义支持、捐赠和赞助。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

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与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研究会会长可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研究会日常事务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本会常务理事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敬祖爱宗,热心吕氏公益事业。

     (二)德高望重,事业有成,在吕氏族人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九名常务理事组成,由研究会会长(或委托其它常务理事)主持召开,研究会重要事务均由常务理事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由过半数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决定落实情况。

     (三)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批本会工作机构日常费用开支。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研究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研究会各项工作开展。

     (三)建议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提名人选。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六名,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作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

人,监事二人,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秘书处工作。

     (二)监督财务工作执行情况。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各界资助。

     (四)创办经济实体。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年底审查财务收支结算,并向本会会员

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应及时报送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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