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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干货丨民诉土豪金必背(完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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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调解
(一)适用范围
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143条
(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注意:破产程序中的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可以调解)
(3)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二)调解程序
1.调解的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民诉法解释》第145条
(2)调解不公开原则《民诉法解释》第146条
①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②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③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①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②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③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④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调解结果
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3)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法解释》第151条
①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②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2.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
(1)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民诉法解释》第148条
(2)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530条
第十二章 普通程序
(一)起诉阶段
1.具体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注意:这里是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民诉法解释》第209条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处理方式:不立案受理;立案受理。
不予受理是案件尚未受理时的处理;而驳回起诉是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3.起诉状内容《民诉》第121条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起诉的效果:诉讼时效中断。
5.登记立案《民诉法解释》第208条
(1)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
①符合规定,应当登记立案;
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③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④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
(2)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①通常:裁定驳回起诉。
②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11条
(二)受理与不受理
1.一事不再理问题:不得重复起诉
(1)正在或者已经实体审理过的案件,不得另行起诉。
(2)重复起诉的判断方式:《民诉法解释》第247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过实体审理的案件,可以另行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①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诉法解释》第212条
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民诉法解释》第214条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允许重复起诉的案件,可以再次起诉:
①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6个月后原告又起诉的,法院受理。
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民诉法解释》第218条
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诉法解释》第248条
2. 离婚的特殊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诉法解释》第217条
3.诉讼时效规则:《民诉法解释》第219条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注意: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4.受理的效果:
(1)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审判权。
(2)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管辖权由此形成。
(3)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取得了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三)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1.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民诉法解释》第99条
2.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民诉法解释》第224条
3.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民诉法解释》第225条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四)撤诉
1.撤诉的主体
(1)撤诉的主体是原告。撤诉的原告是指“诉”中的原告。《民诉法解释》第236条
(2)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撤诉,但委托代理人撤诉必须要特别授权。《民诉法解释》第235条
2.申请撤诉的考点
(1)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2)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视为撤诉的条件
(1)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民诉法解释》第213条
(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
4.不准许撤诉的情况:
(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民诉法解释》第238条
(2)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民诉法解释》第238条
5.撤诉的效果:
1.其他的诉,继续进行
(1)本诉原告撤诉,有独三之诉继续进行。《民诉法解释》第237条
(2)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39条
2.一审撤诉后:原告可以再次起诉。《民诉法解释》第214条
3.二审或者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重复起诉。《民诉法解释》第338、410条
(五)缺席判决
(1)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①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被告方的,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民诉法解释》第235条
(3)对无独三的缺席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40条
(六)审理阻碍
1.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情形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3.诉讼终结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适用文书
(1)延期审理:决定书。
(2)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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