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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今起施行,亮点多多

今天上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条例》并回答记者有关提问。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出台的首批自由贸易港配套法规,《条例》从今天起正式施行。

海口日报记者 张熙宇 摄


《条例》聚焦营商环境建设中堵点问题

《条例》共三十九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根据,对标国际高水平营商环境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市场主体需求导向聚焦我省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问题,不重复上位法,立短条例,立管用的条例,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规范。

在国家已经出台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海南省为何还要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我省的考虑主要有:

第一、这是对标国际,加快优化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的需要。近年来,海南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是,与建设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自由贸易港目标要求相比,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需要对标国际营商环境规则,为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提供指引和遵循。

第二、这是对照问题,有效解决市场主体难题的需要。当前,各类市场主体对海南的营商环境还多有诟病,特别是在市场要素保障、政府服务水平和政策落实情况等方面还有不少难点堵点痛点问题,需要立法明确相应的改革措施和解决路径,为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这是对表先进,推广深化改革创新成果的需要。近年来,兄弟省市陆续推出了“最多跑一次”“告知承诺制”“一件事一次办”等改革措施和经验做法,我省也推动了“准入即准营”“一枚印章管审批”“国际投资贸易单一窗口”等创新举措,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进行固化和深化,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更好激发各方面的改革创新动力。


《条例》以市场主体需求和问题为导向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亮点频现,为海南全面打响创一流营商环境大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武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以市场主体需求和问题为导向,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突出强调保持涉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及性。《条例》明确,制定、修改、废止涉企法规政策,应当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市场主体认为法规政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提请备案审查。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梳理更新、主动推送惠企政策,并将政策兑现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办理,推行 “免申即享”。二是突出强调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条例》明确,政府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当坚持平等协商、务实审慎原则并考虑财政支付能力;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承诺的赔偿和补偿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三是突出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执法简单粗暴、处罚畸轻畸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等堵点问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办案,防止案件超期办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严格区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条例》对标国际高水平营商环境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形成引领性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一是要求对标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规定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在标准对接、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和执法协同等方面加强营商环境国际交流。三是明确制定有关贸易、投资等相关管理活动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评估是否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协议,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对接融合。四是为推动通关便利化,规定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口岸基础设施,逐步推进简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认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同时,《条例》还吸收国内一些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规定了“承诺即入制”“拿地即开工”“水电气联办”“电子证照”“差异化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创新制度。

《条例》强化政府主动服务市场主体意识,营造规范高效的便利化营商环境。一是提升市场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条例》明确,海南省原则上不再新设许可,同时持续精简现有涉企经营许可,建立最简权力清单,落实放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等创新举措。二是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制度。要求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县级以上政府都要通过设立投诉平台等方式,受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建立解决共性、普遍性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营商环境考核督察制度和营商环境政务切身体验、专业观察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服务市场主体和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强化跟踪服务。三是推行标准化、便利化政务服务。要求统筹推进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以市场主体办事“零跑动”为目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等,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件事一次办、证照联办等便利化审批方式;推动全省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对接,推行电子证照运用,推行智能化监管与服务等。


《条例》强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对于市场主体,都很关心《条例》对保护其财产和合法权益的举措。那么《条例》对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作了哪些规定?如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吕先志在发布会上作出了解答。

吕先志介绍,对于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在部分行业和领域仍然突出,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和合法权益的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条例》对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强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条例》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各类市场主体在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平等待遇,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强化法律支撑。比如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二是强调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比如第32条第1款的规定。

三是强调为市场主体维权提供保障。构建营商环境投诉及处理机制,《条例》完善了有关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的内容,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比如第6条的规定。

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难点、堵点、痛点,推进政府工作作风的转变和服务意识的强化。《条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核心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一是聚焦破除“准入不准营”难题。《条例》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提升市场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

二是聚焦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条例》明确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三是聚焦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机制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完善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方式,通过政府投资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推广“评价增信+金融服务”等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服务管理模式。


来源: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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