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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事项提醒
税收优惠备案受理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纳税人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照规定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间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提交纸质资料备案事项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到办税服务大厅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纸质资料完成备案。

  网上办税服务厅优惠备案事项

  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通过填写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的优惠事项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均采用网络备案方式,备案资料准备请参照网上提示,也可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其他事项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其他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情况等。

  提醒

  1.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预缴和汇算清缴都可以享受的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2.跨地区经营企业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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