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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税费承担条款
税收角度

  非纳税义务人承担合同税费,合同税费没有依法缴纳,税务机关是对纳税义务人采取追缴、滞纳金和罚款。

  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对涉税条款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合同效力

  非纳税义务人承担合同税费的约定,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则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的条款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安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非纳税义务人承担合同税费的约定,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属于无效约定。比如约定销售方不开发票,付款时就少付税款,属于违反了国家要求开具发票的规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属于无效条款。



  (1)本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款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_______元人民币,增值税税额_______元人民币。

  (2)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各方按照纳税义务承担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

  (3)付款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为本协议所涉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收款方应该配合付款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付款方按照法定的期限和程序,代收款方向税务机关履行完毕相关纳税义务,并妥善保管有关完税凭证,在取得完税凭证起( )个工作日内向收款方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

  付款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的属于付款方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税费,于支付合同价款之时给予扣除,如合同价款未支付额低于代扣代缴的税费额或合同价款支付完成,收款方在收到付款方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 )个工作日内向付款方另行补偿相关法规代扣代缴的税费的款项。

  (4)付款方不予履行或怠于履行税收代扣代缴义务,导致税务机关或其他机关向收款方追缴税款、滞纳金或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的,付款方应当于该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收款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付款方根据相关行政决定而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行政罚款和诉讼法、律师费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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