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就材料供应模式一般常见的为两种。实务中第一种是,由建设方或发包方让与其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处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第二种则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建设方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实则第一种材料供应模式在实务工作中被称之为'甲控材'。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甲供材则为所指的第二种材料供应模式。
(1)一般计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10%)*10%-施工方进项税额
案例: A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B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800万元,同时约定A公司提供钢材給B公司,即钢材价款不包含在合同总额中。若A公司购买钢材价款为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票(增值税税率16%),施工企业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 若B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800
贷:工程结算727.27
应交税费-应交增税(销项税)72.73
B企业应纳税额为72.73
(2)简易计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3%)*3%
案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B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800万元,同时约定A公司提供钢材給B公司,即钢材价款不包含在合同总额中。若A公司购买钢材价款为200万元,则B单位将部分业务外包给C(简易计税)企业,工程价款为2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3%),施工企业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 若B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800
贷:工程结算776.7
应交税费-应交增税(简易计税)23.3
借:工程结算19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5.83
贷:银行存款200
B企业应纳税额为17.47(23.3-5.83)
注:若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相同。
在营改增之后的建筑服务过程中,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甲供材总包合同,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那么甲供合同施工企业应如何选择计税方式?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符合该规定的项目,建安企业只能选择简易计税。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算税方式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0%÷(1+10%)-建筑企业采购材料进项税额=9.09%×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09%×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进项税额=2.91%×A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进项税额=6.18%×A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于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16%÷(1+16%)=6.18%× 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44.78%× A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44.7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7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7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由此可以看出,B(总包)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则建设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会受到直接影响,并影响其税负情况。'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对于施工企业计税方式的选择也尤为重要,其也是甲乙双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关键点。甲供材合同的签订需综合双方利益考虑做出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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