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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险分割大数据报告

很多夫妻在婚姻续存期间共同购买了保险,但是多数当事人在离婚时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或对保险的分割存在误区。本报告通过对离婚时保单分割的当前现状、地域分布、裁判观点等进行分析。


离婚保险分割大数据报告

|作者:桂芳芳、孙祥武、陆婧婧

|来源:佳和家事(lawyer6666)

前言


当前中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更是引发一系列诉讼,财产分割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普通百姓尤其是高净值人士越来越重视保险的保障功能,很多夫妻在婚姻续存期间共同购买了保险,但是多数当事人在离婚时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或对保险的分割存在误区。


现行法律法规对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险种类繁多,不同的保单设置也让离婚时保险分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本分析报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无讼案例等网站收集裁判文书,对离婚时保单分割的当前现状、地域分布、裁判观点等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可视化图表,给予读者直观简洁的感受,为您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可参考的数据。


样本基本信息

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

期限:2007年至2016年7月22日(以案件审结的时间计算)

法院:全国各级法院

限定案件类型:婚姻类案件

检索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保险、判决书

案例收集截止日期:2016年7月22日

数量:采样1080件

其中裁判观点整理:216件


离婚保险分割情形


(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


对收集到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可知,离婚保险分割可以分为离婚时保险分割与离婚后保险分割。离婚时保险的分割: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


离婚后出现保险分割纠纷的事由有:

一、离婚时对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事后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案件数量年份分布


(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


根据案件数量年份分布图数据,2011-2012年此类纠纷数量很少,2011年2件、2012年4件。2013—2016年此类案件激增,2013年22件,2014年110件,2015年60件,2016年至今18件。其中2014年保险分割类裁判文书数量是2011年该文书数量的55倍


离婚保险分割裁判文书全国地域分布


(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


根据全国各地离婚保险分割裁判文书分布数据,江苏省以占比8.33%位居榜首,其次四位依次为:山东省占比6.94%、河北省占比6.94%、北京占比6.48%、辽宁省占比6.48%。此外,广东省、上海市二个省市作为中国超大城市,分别以5.09%和5.55%,位居中游位置。


但在地域分布上,可见有一定规律。沿海地区离婚保险分割类裁判要多于内陆地区,整体上东南部地区裁判数量多于西北部。


审理程序分布


(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


从分布图可知,离婚保险分割仅有19%的案件进入二审,共41件;一审案件占比较大,共175件,占比81%


法院裁判意见

离婚保险分割涉及的类型很多:在婚前购买的保险、在婚后购买的保险;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中某两方是同一人等。

现详细介绍常见五种情形法院裁判意见,其余情形参见本报告第七部分。

1、夫妻用共同财产为子女所购保险,子女为受益人,该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保险一般不予分割,离婚后子女的保险费由抚养权人继续缴纳

【相关判例】(2014)青民五终字第1055号、(2014)嘉民一终字第34号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离婚后可归投保一方所有,其给付对方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一半价款

【相关判例】(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238号、(2014)绍嵊民初字第1149号

3、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或受益人为对方,离婚后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给对方一半补偿款;或退保,给对方补偿现金价值的一半

【相关判例】(2016)鄂1022民初539号、(2016)苏1102民初706号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保险费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前退保,保险金及红利应平分。

【相关判例】(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382号、(2014)铜民初字第2363号

5、夫妻双方在不同的保险中均分别作为受益人或领取红利,二人对保险合同均享有相应且大致相当的保险利益,应视为该共同财产已分割,各自所投保险归各自所有。

【相关判例】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775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775号


(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


以上五种裁判意见在收集到的案例中占比如下:


(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

据图片中的数据可知,裁判意见3(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或受益人为对方,离婚后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给对方一半补偿款;或退保,给对方补偿现金价值的一半)占据离婚保险分割中的一半,具体为54%

其他分割方法,依次为裁判意见5(夫妻双方在不同的保险中均分别作为受益人或领取红利,二人对保险合同均享有相应且大致相当的保险利益,应视为该共同财产已分割,各自所投保险归各自所有)占14%、裁判意见1(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保险一般不予分割,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占13%、裁判意见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离婚后可归一方所有,其给付对方保险费的一半价款)占12%,裁判意见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保险费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前退保,保险金及红利应平分)占7%

结语

综上,近年来随着保险在风险管理及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中的角色逐渐被认可,家庭配置保单的比例逐渐升高。离婚时保单分割纠纷增多,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及保单设置的多样性,离婚保单分割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原则上,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实践中倾向于不分割;夫妻婚后购买的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时视保单设置的不同有不同情形,最终的原则是将投入(投保人)、风险(被保险人)与利益(受益人)归于同一人,由该方给对方补偿款,一般是保费的一半,有的判例中为现金价值的一半。

 

本报告系佳和家事律师团队对裁判案例进行整理研究后所得,由于案例数量、案件类型及研究方法等受到一定限制,且裁判观点处于变动中,因此以上报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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