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受教育权(勒令退学,开除等)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等;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2侵犯人格尊严权(体罚、罚站、罚跑步、侮辱学生等)
《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 侵犯学生隐私权(公布成绩排名,偷看学生的手机、信件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4因学校或者老师的过失导致学生受伤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事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给予赔偿后,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5因学生过失导致其他学生受伤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学生未履行受教育义务(旷课逃课,违反校规校纪)
《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遵守以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7学生退学后去打工
《义务教育法》第14条规定,禁止招聘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8开设重点班、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法》第57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规定开除学生的;
9侵犯教师权利(不让老师教课、拒绝教师进修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5)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10教师消极怠工,不作为侵权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等等;
11教师消极怠工,体罚学生等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某小五年级(1)班期中考试数字试卷改完了,有10多位学生的成绩低于80分,班王任戚老帅很生气,便向这些学生的家长群发了短信:“某某67分,某某73.5分,某某78分。
这些连80分都达不到的成绩是垃圾成绩!某某只考了29分,简直是垃圾中的垃圾!留在学校没有任何意义建议主动退学,收到短信的家长明天下午请到学校开家长会。”短信中使用了学生的真实姓名,所有家长能了解到每位学生的成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以上案例分析该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7分)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例中班主任戚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或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的行为,就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案例中班主任戚老师在短信中说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留在学校没有任何意义,建议他们主动退学。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案例中班主任戚老师在短信中说:“80分都达不到的成绩是垃圾成绩!某某只考了29分,简直是垃圾中的垃圾!”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3)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隐私权是指公民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个人秘密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
教师群发短信公布学生的成绩使用学生真实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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