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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证实” 其实根本就 “未证实”案

昨天发了一篇短文,我发现观众对已证实虚开通知书反响较大 。那今天我再来讲讲其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案例。


几年前,有个平台(开票方)暴雷,相关责任人已被抓,平台所在的税务局向受票方的税务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受票方的税局随即立案,查了后要求当事人补税,就补增值税,滞纳金、所得税、处罚通通没有。理由在于上游已证实虚开,且经查证,交易虽真实,但发票不合规,因此增值税还得补。跟其他类似案件的当事人一样,当事人当然不服,再说补税金额太大,没法补。


对于真实交易情形下,我个人也认为不用补增值税的。于是去税局沟通,阐述了我的理由,记得税官当时就说了句:“你的理由我还是第一次听说,我们要考虑下”。 后来我又见面沟通,不用交的理由不变。税官最终还是不认可我的意见,坚持让当事人交增值税。后来我就跟税官说:“这样吧,光口头要求补税好像不行,否则你我都在浪费时间,你还是出具一个书面的补税文件吧,要不税务事项通知书,要不税务处理决定”。我之所以说要书面文件,因为我知道真实交易下,税局认定的所谓违法事实和法律适应都会存在问题。税官不置可否,因为他知道如果出具了书面的补税文件,我就会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对于这种有真实交易的情形,税官可能也感觉补增值税有些不近情理吧。


这案子就这样僵持了大半年。有一天,税官打电话给我说:“张律,你考虑下起诉受票方的税务局,要求撤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如果撤销了,那就不用补税了”。我笑笑说:“如果这招有用,我早用了。我知道这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其实就是你们税局内部的工作联系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不能向法院告,实务中法院一般都是驳回起诉的,截止目前只有一例好像上级法院指令受理,但即使受理,能否撤销不容乐观。最重要的事,我不想让当事人花冤枉钱,明知是败诉的案子,我不接的”。但这种已证实虚开案,对于受票方的税局有办案时限的,所以税局压力也挺大的,双方僵在这里也不是办法。后来某天上午税官又来电时,我告诉他要不去查查平台所在的税局有没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他当时就反驳说:“这怎么可能没有? 没有的话,怎么可能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我耐心的说:“你先去查下再说吧”。下午税官就给我来电:“张律,我们查了,他们居然两书都没有。”  

 

后来,这案子就又搁起来了,我知道税局应该不会再让当事人补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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