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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虚《道德经》注释(《东严正义》)——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河上公注本作无用章,彭本作利用章)

  

  【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轮辐三十六,以象日月之运行。然毂在车之正中,众轴所贯。毂空其内,辐凑其外,故毂本无也,而有车之用焉。埏:水和土也。埴:黏土也,陶瓦之工,谓之砖埴。为埏为埴之时,本无器也。一经抟炼,而即有器之用焉。室有户牖,室乃光明。未凿户牖,若无室也。一经雕饰,而即有室之用焉。故以有之为利,无之为用也。有生于无,大率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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