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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如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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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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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模式
广东顺德模式。
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确集体内部成员的收益分配,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二是明确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
江苏苏州模式。
特点是对收益分配的规定更具体细化。一是收益分配方式明确具体。二是市、县(区市)、乡(镇)三级主体各自规定各级政府收益分配比例。三是明确流转收益使用方向。
安徽芜湖模式。
初次流转,市、县政府按1元~3元/平方米标准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流转收益;再次流转中,土地增值收益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缴纳。
浙江湖州模式。
遵循“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参与收益分配主体范围较小,仅限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民之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面临的主要问题
收益分配主体仍不清晰。
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土地权利不清、组织机构性质不明,参与分配的主体大多不具有能够承担法律经济责任的市场主体资格;二是土地权益关系不清,集体建设用地权益在所有权主体、村民自治组织、经济组织、农民4个主体之间缺乏规范界定,其享有土地收益的法律依据不足。
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各地尚未建立起完备的收益分配制度和监管体系,从而导致分配主体利益不均衡。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机制也尚待健全。此外,所有权主体、村民自治组织对如何规范使用土地收益缺乏有效措施,收益使用用途方向问题突出。
相关税费问题亟待明确。
一是税收在流转收益分配中缺位。二是各地政府对流转收益分配设立的收费标准缺乏法律依据;三是部分地区对土地再次流转环节中如何保证所有权人利益,缺乏有效的制度措施。
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
应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明晰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各项权能,赋予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交易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运行机制。
一是完善集体建设用流转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决定土地价格;二是完善形成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场交易规则。
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一是明确政府角色定位,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合理确定政府参与流转收益分配的方式。二是总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办法,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
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治理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增强基层治理能力。二是规范流转收益在村集体与农户之间的收益分配制度,避免短期利益行为。三是建立健全收益使用监管机制和财务审计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维护农民权益。
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税收制度。
一是对集体建设用地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征收部分税种,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二是规范地方政府分配集体土地流转收益设置的各项收费,明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支出用途,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共享收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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