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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审批若干问题探究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中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审批存在缺陷,不能有效地规制和引导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从而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成为违法征地主体,中央政府征地决定存在救济空白等。

一、地方政府违法征收

土地征收是国家在尊重土地财产权的前提下,通过强制性的方式配置土地资源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一种公共权力运行形式。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代理人,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载体和实际行为主体,其中地方政府则是最贴近基层的公共权力执行体,是具体实施征地和供地的主体。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拥有着双重角色:其一是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主体,其二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服务主体。然而审视地方政府在当前土地征收中的身份形象,却更多的与“越权征地”、“土地财政”、“暴力征地”等负面词汇相关联,地方政府俨然成为了违法征地的主体,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地方政府违法征地、弄虚作假骗取征地批文。例如,江苏的“铁本事件”,6000 余亩违规征收的土地中有 1200 亩为基本农田。铁本公司在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支持下,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避开了国务院的审批。再如,由“宁海 361 名村民状告浙江省政府事件”调查出的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政府骗取征地批文的案件。该县政府为了减少征地成本,伪造村民同意征地的决议,从而骗取了浙江省政府的批文。可见,地方政府异化成了买卖土地的始作俑者,甚至为了获得征地批文欺上瞒下,无视法纪。

第二,地方政府涉案“暴力征地拆迁”现象频发,被征地群众对地方政府失去信任。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赶进度,绕开正常的征地程序铤而走险,采取了“委托社会力量动手、自己背后撑腰”的征地拆迁模式。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地拆迁维权专家梁红丽律师代理的河北永清十几户被拆迁人就遇到了以上问题。委托人是十几户村民,他们的土地和房屋都要被征迁,但是,该项目并未取得征地批文,补偿标准也极低。被征迁人拒绝搬迁,开发商就雇人威胁、骚扰委托人的工作生活。

“暴力的背后即是暴利”,开发商受利益驱动,无视法律,政府本应履行职责,严查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当地政府的不作为就是纵容、默许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征地拆迁必须经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如果真正站在群众立场上,开发商也好,拆迁公司也好,不敢这么大胆地践踏法律。

虽然社会舆论一致谴责,有些违法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是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现象仍然是屡禁不止,一方面与“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有关,也与我们的“堡垒”安置得不够合理和坚固有关。很显然,作为土地征收工作“堡垒”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配置存在缺陷,导致其不能有效地引导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

二、中央政府征地决定存在救济空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45 条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拥有土地征收审批权,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30 条第 1 款和第 14 条的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如果征收决定是省级人民作出的,被征收人不服决定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要先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在理论上没有障碍,可以依法寻求救济。可是,如果征收集体土地的决定是国务院作出的,则出现了保护被征收人权利的空白。因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国务院决定不服时,既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以国土资源部为中介,间接地对国务院的决定寻求救济。

然而,该救济途径颇有程序安慰之嫌,看着是条路,其实是个圆圈,走不到尽头,只会筋疲力尽的回到起点。原因如下:

其一,国土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在土地征收中是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国务院的决定,在接受被征收人的复议申请之后,它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没有资格审查国务院的决定,本能地倾向于选择维持复议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就国土资源部的复议决定再次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但是土地征收决定本身就是国务院作出的决定,颇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之嫌。

其二,行政诉讼有两种结果。一是法院无法撤销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发布的国务院的决定。虽然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国土资源部的复议决定,但是,由于国土资源部的决定只是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发布的国务院的决定,根据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审查国务院的决定,所以法院却无法撤销国土资源部的复议决定。并且,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诉讼判决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不受理被征收人的复议申请,这时法院可以判决被征收人胜诉,但是这种胜诉更像是“程序上的安慰”,因为国土资源部受理复议申请之后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又再次陷入了前文所述的困局,像是走迷宫,又来到了死胡同。

综上所述,我国的土地征收审批及相应的救济途径存在缺陷,不能有效的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法治的推进,能够逐步的改变这些问题。(陈丽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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