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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桓:提醒注意:防范对房地产未完工产品企税预缴执法与纳税风险

云中飞强烈推荐:浩桓:提醒注意:防范对房地产未完工产品企税预缴执法与纳税风险

(2012-06-03 22:55:4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4a06d90102e67o.html

提醒注意:防范对房地产未完工产品企税预缴执法与纳税风险作者:浩桓


近期,有不少税务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反映并强烈要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扣除期间费用及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为此,本人曾与省局相关业务处就此问题进行商榷,一致认为:房地产企业计算未完工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目时不得扣除期间费用及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在此特别提醒各位税务执法人员及纳税人,务必注意防范风险。

本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已明确规定:“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省地税局就此发布的《指引》中也明确,此行按本期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与计税毛利率的乘积填入。这就意味着‘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目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及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其实,企业若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相关的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已在“利润总额”核算时扣除。大家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该说明有明确:

“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房地产企业执行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利润总额=经营收入―经营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

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及“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均明确规定,“期末将本科目的金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也就是说,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期间费用及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均已在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栏目中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 “利润总额”的数据来源于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损益表》中“利润总额”。如果从此行按税收规定计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的预计毛利额再扣除期间费用及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则属于重复扣除。

至此,建议各税务基层单位及相关纳税人就此引起重视,注意税收执法与纳税风险,要结合税收规定及企业会计制度与相关核算知识认真学习,弄通弄懂相关税收政策,正确计算房地产未完工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及时化解风险。



程浩桓

二○ 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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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时对否允许扣除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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