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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范围
【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以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各种有益的民事审判制度,不断地优化诉讼结构和程序,正确地把握调解和判决关系,形成了合乎我国国情的民事审判新格局。同时,新民诉法的修改,以保障裁判公正为目的,细化和完善了民事证据制度,强化了民事庭审程序的功能作用,使民事审判制度更加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程序保障,法官释明权越来越被得到广泛运用。

  一、法官释明权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陈述事实不清楚、不完整时,法官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诉求及程序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引导,以告知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协助当事人明确自身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使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作用,有效地促进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法官释明权的法律特征

  法官释明权的目的是探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查清案件真正事实及使当事人理解法官观点,以便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官释明权是依审判职权衍生的公权力。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释明权与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主持庭审过程和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一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公权力。目的是确保庭审顺利有序地进行,但它并非庭审中的固定程序,而是依据具体案情的需要而行使。

  第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条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因为有些当事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有些案件往往存在起诉超过期限、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当或被告举证不及时、不提交法律依据等方面的问题,或者在庭审中陈述事实的过程不清楚、不完整,对庭审的进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法官行使释明权,引导和协助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以便于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

  第三,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应坚持一定的原则。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和适度的原则,对当事人应当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保持中立的地位,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一方。同时,在公开的情况下,增强司法公开透明度,置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以保证释明权的公平行使。最后,法官在行使释明权中应当坚持适度原则,只有当不行使释明权对庭审导致严重阻碍的时候才能够行使。在行使的过程之中,以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清楚表述事实为原则。

  三、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

  我国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法官释明权究竟应在什么时间及什么范围内行使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有个别条文对其加以规范,但这些条文内容过于简单,不够明确。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法官释明权的适用应当严格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以充分发挥法官释明权的效用,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公平和公正,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质效。

  一是法官释明权应限于诉前和诉中。在诉前的立案阶段,立案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充分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为审判工作节省更多有效的审判资源,减轻审判工作的压力。在诉讼中,审判法官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所变更,或者陈述案件事实不清晰明确,导致无法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庭审活动时,法官行使释明权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诉讼程序结束之后,法官进行释明的行为不再属于行使法官释明权,而是属于判后答疑行为。

  二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或者不充分的时候应予释明。在偏远山区,群众前来打官司大多为了实现自身的诉求,但因对法律知识和证据材料等准备不足,而不能充分清晰表达诉讼请求,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其法律具体规定,促使当事人明确其诉讼请求。如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而只要求赔偿部分损失,或者列出的赔偿项目不完整,法官可以进行释明。同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有关法律的要求不一致时,法官应当告知其不正确的原因及可能产生得的后果。如果当事人的陈述毫无意义或带有诈欺性,可以行使释明权将其消除。

  三是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和陈述事实指向不明时应予释明。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所处角度的不同,加之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的欠缺,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大量存在指向不明,或者陈述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情况,法官应当从法律的角度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通过行使释明权探知当事人的真正意图,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清楚地表述案件事实,引导当事人正确从事诉讼行为。

  四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大小应受限制。对不采取释明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时,法官此时不行使释明权即为失职,如对自认的释明等。相反,法官进行释明超过必要限度的时候,如对违反司法中立原则、或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违法释明行为等,则超出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法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法官释明权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法官在运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以保障裁判公正为目标,以提升审判质效为目的。同时,伴随着新修改民诉法的实施,法官释明权在使用过程中更应注重释明的效率和实际效果,要让当事人清楚的看到法官公平公正从事审判活动的过程,并力求达到合理与合法的双重效果。




【作者简介】
刘新发,单位为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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