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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需要购买社会保险吗?



文/高鹏飞
胜伦劳动法律事业部副部长


如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吧。

曾阿姨是公司的保洁员,与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只需上午半天为公司工作,A公司没有为曾阿姨购买社会保险。一天上午,曾阿姨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伤。


问题:曾阿姨可以申报工伤吗?如果认定工伤,费用谁来承担呢?

 

借用经典的三段论来推理:

 

大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小前提:曾阿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结论:曾阿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且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题来了,公司没有购买社保,社保肯定不会给钱,工伤费用谁来承担?

 

有人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案例中的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此相关费用应该由公司承担。

 

也有人说,“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非全日制用工根本就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还有人说,非全日制用工就是临时工,他们与公司之间根本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应该认定工伤,更加不需要参加社保,公司当然也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您觉得呢?

 

关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这个常识性法律问题,就不展开了吧。

 

显然,问题的关键在于,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请注意,这里的原文是“应当”而非“可以”。

 

可见,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在法律上不存在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是,还没完。

 

除了工伤保险之外,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吗?

 

别着急,接着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结论:2003年开始,对用人单位而言,唯一强制的只有工伤保险。

 

然后呢?

 

别着急,接着看。

 

《社会保险法》(2011年71日施行)第10条第2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23条第2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1日起施行)第9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结论:2011年71日开始,对用人单位而言,唯一强制的还是只有工伤保险。

 

再然后呢?

 

别着急,接着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51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用人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依法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保费)的费款和滞纳金。

 

结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费,不属于欠缴社会保险费。言外之意就是,不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费。

 

然而,经过多次、不同时段咨询广东省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每次回复都是果断而明确: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全部都要参加,否则就是违法。

 

可是,我不认可这种说法。

 

于是,又多次、不同时段追问12333,五险全部强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每次回复都是果断而明确: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只要是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就是强制参加五险。

 

但《社会保险法》真不是这样规定的!!!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我觉得,肯定是哪里出了问题。

 

简要梳理一下:

 

从2003年至今,无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还是《社会保险法》,都只强制要求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51日起施行)貌似什么保险都不强制。但广东省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

 

怎么办?

 

如果只考虑法律问题,我觉得应该是广东省地税局和广东省12333搞错了;但是由于社保问题地域性和政策性非常强,作为律师,我的建议是,按照当地的社保政策办理。

 

如果当地的社保政策不可行怎么办?


我们还是私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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