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赵文悦/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位在平安人寿买了保险的客户,患病后却被拒赔,这是怎么回事?
买了保险生病后却得不到赔偿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1月,潘女士向平安人寿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主险为平安平安福19终身寿险。
2019年7月,潘女士在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时,体检报告显示期甲状腺双叶多发结节、左叶较大结节(性质待定),建议其到医院专科进一步检查。
几天后,潘女士到医院检查治疗,被确定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后接受手术,最终痊愈出院。
潘女士认为自己的情况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住院日额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住院医疗理赔的条件,于是向平安人寿理赔。
但平安人寿却以其有过门诊记录,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了潘女士的理赔申请,并解除上述合同。
而潘女士称,在当初签合同时,平安人寿的保险销售人员仅要求其在投保书上签名,且只询问了是否接受过住院治疗,没有问到其他的,潘女士认为自己不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因此,潘女士诉至法庭,要求判令平安人寿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住院日额保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21776.13元。
平安人寿败诉赔了32万多
裁判书显示,平安人寿辩称,其在签立合同时,已经履行了逐一询问的义务,是潘女士隐瞒事实,因此不应赔偿。同时,平安人寿提供了潘女士2018年的彩超报告单,上面提示,甲状腺双侧叶结节,左侧叶大者建议密切观察。
法院认为,平安人寿提供的报告单上并未提示潘女士需要进行治疗,仅是“密切观察”,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不足以使潘女士判断其患有甲状腺疾病,也不足以认定其患有甲状腺疾病。同时,平安人寿所说的潘女士违反的条款属于概括性条款,而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平安人寿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已经逐一询问。
最终法院判决,平安人寿向潘女士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21776.13元。
平安人寿不服还曾上诉,但被驳回。
董事长丁新民不管管?
至于销售人员是否真的逐一询问过已经无法知晓,不过就算问过,但平安人寿自己没有做好录音留存,赔钱也只能自认倒霉。
不知平安人寿董事长丁新民知道此事后作何感想,今后会不会加强业务员培训,尽到询问义务,或者会不会完善录音管理制度?
资料显示,丁新民1993年加入平安,先后担任集团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寿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平安人寿董事长,全面负责寿险工作,主管银保、电销、网销业务、财务、人事,行政管理、风控、合规、品牌等对外联络工作,分管人力资源部、董事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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