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公司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1、非公司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法律责任: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法律责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旅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3、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责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
4、(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2)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3)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法律责任: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收缴复印件、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七)项。
5、非公司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法律责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6、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而拒不办理的。
法律责任: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7、非公司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法律责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8、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骗取企业法人登记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
(二)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1)违反法律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法律责任:
罚款,撤销企业登记。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私营企业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法律责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1)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私营企业有类似行为的。
法律责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
4、(1)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2)私营企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法律责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5、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6、(1)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
法律责任: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私营企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法律责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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