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春/2023/10/1
一、爱情是社会人际关系中异性之间最浓烈纯真的感情,是一种短暂而珍贵的非持久稳定的互动情感状态。爱情产生的基本原理无非是异性相吸,令男女间相互吸引的可能是很多种因素,比如气质风度言行举止之类的,但最根本的因素还是生物性的生理因素。所有的相互喜欢都只能建立在生理上相互喜欢的基础之上,比如体味、相貌等。那些因对方财富及家境条件等外在原因而相互靠近的人,如果连牵一下手都感觉到反感甚至恶心的话,这样的交往及婚姻还要拿爱情来说事儿的话就是一种莫大的讽刺。二、男女婚姻家庭是人群社会最基本的组织体单元或者说是共同体的最小单位和形态,如同生物生命组织体中的细胞。在生命体中如果细胞不存在则一切生命组织体无从谈起,在社会人群中如果家庭不存则一切组织体也都无从谈起。家庭产生的最基本原理无非是由人的生存与繁衍两个最根本的本能使命所产生的驱动力。婚姻家庭的根本性质就是一个为有利于生存和繁衍而产生的利益捆绑结合体,是彼此间相互承担义务的契约体,同时也是一个繁殖养育共同后代的契约体。
三、所以爱情是爱情,婚姻是婚姻,两者不是一回事。它们是相互间可能无关也可能有关的两种事物。有些婚姻可能源于爱情或是在婚姻中产生出爱情,而有些婚姻则不存在爱情,各种情况都有其各自的机率可能。无论其常见还是不常见,都不是必然的。换句话说,爱情与婚姻关联的程度都是个案和特例不具有普遍一般性。与一般的婚姻相比爱情的持久程度一定是短暂的,因为爱情主要是生理和心理现象而非是文化或经济现象,所以无论爱情的产生还是爱情的维持都不能用道德-伦理来要求和约束,要求他人的爱是霸道无理的,“爱”字可遇不可求。与一般的爱情相比婚姻的持久程度应该是长久的,因为婚姻是文化和经济性事物。婚姻家庭的产生和维持当然需要约束契约的道德-伦理来约束和要求。但这种道德伦理的约束和要求是对配偶间相互义务的契约而言,而不是用来规定感情的。因为契约的履行与否和履行的质量才是可见和可要求的,而一个人一生只对一个人产生和交流感情是不可能的,“道德观”要求这样做是反人性的。涉及家庭道德伦理方面的最大误区是对配偶感情进行规定和禁锢的诉求,比如要求配偶不能跟异性聊天交往之类的。没人能做得到而又不得不装成做得很好的样子,这就是逼得人人都要伪装和撒谎的伪道德。努力宣扬和维护这种伪道德的言行应该说是一种毒化败坏社会的作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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