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院长、庭长都被编入固定的合议庭担任审判长。院长、庭长可以不亲自承办案件(或少承办案件),但必须作为审判长主持庭审。作为院长、庭长的法官如果专职理政,则必然会导致其司法地位、法官尊荣、审判能力、职业道德甚至法官内心的自我认同感日渐弱化,从而更象一个司法行政官而非法官。
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特有的司法管理体制,法院院长、庭长行政事务繁多,几乎无法安排时间直接审理案件。一些地方法院为落实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案,为院长、庭长规定了承办案件的最低数量,但让院长、庭长真正做到以办案为主还有待于改革的深化。在台湾,兼任院长、庭长的法官,除了“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院长外,几乎没有一个是游离于审判庭(合议庭)之外的。在审判庭里,院长、庭长作为审判长主持审理所有案件,与其他法官一起签署所有判决书,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司法“苦力”。当然,考虑到作为审判长的院长、庭长自身主持庭审的职责重大,而且兼任行政职务的额外工作负担,最高法院的庭长也不亲自承办案件,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院长、庭长直接承办案件的数量较普通法官为少,占50-90%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