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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报销医药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职工报销医药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王越
在税务检查中经常可以发现企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为职工报销医药费,那么这种医药费是否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呢?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但注意不能望文生义,认为进了应付福利费的个人所得就享受免税待遇,《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对免税的应付福利费做了界定,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何谓“生活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释义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那么职工报销医药费是否属于这种生活补助呢?笔者认为应当分别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企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病报需费用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支取,应当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所患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极低,这类情况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应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但必须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特别是未办理医疗保险的如果不给以免税待遇,将造成与办理医疗保险的职工同工不同权的不公平现象。
如此处理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对免税福利费的界定,同时也是尊重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理念的实在举措。不分具体原由,对持票报销的医药费一律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有欠公允,也是有失公正的。
但企业在处理医药费报销时还应当特别注意下述三个问题,其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医疗补助属于生活补助,但因为以现金形式发放而不是凭票报销,不能说明所得的真实性,为便于征管,一律不予免税。其二就是上述国税发〔1998〕155号文的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如果给予的医药费报销超过了福利费14%和工会经费2%的比例,则即使属于应予免税的医疗费支出也不得予以免税。其三是企业应当合理运用上述政策,在应付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科目中进行调剂使用,不超比例使用,以尽可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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