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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农房确权 城镇居民私买农房不发不动产权证

核心提示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是农民的重要资产,农村宅基地 及住房的统一登记,有利于明晰农村产权关系、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在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特别是在明确农村住房确权登记政策上,我省又一次走在了全国前列。

去年9月,我省全面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都已停止颁发,改发不动产权证。2015年底,全省符合条件的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已达94%,但全省农村住房登记发证率还不高。此次出台《通知》,就是要推进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

在农村住房的确权政策上,《通知》指出要先确地权再确房权,提出农房确权的分类处理意见和登记要求。一是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三改一拆”政策应当拆除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规定允许补办的应当先处理后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二是要严格统一权利主体,要求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房和地的权利人必须相符,可以一人或多人,但是必须相符。如果房、地权利人不相符,就需要重新确定权利主体,两者相符后才可以登记。”针对城镇居民到农村私下“购买”宅基地和住房的情况,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城镇居民到农村私下“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不能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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