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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额借款的潜规则,手里有借据和欠条可能也会败诉!

概要:出借人无其它资金往来凭证,仅提供借条等借据向法院起诉主张有借贷关系,而被告不认可有借款事实,法院应要求哪一方举证?如果出借人主张大额款项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法院该如何认定?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由徐忠兴整理

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要旨】

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要旨】

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解析】

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实用法律知识》lawyeyrwz建议:

为保证资金安全,出借款项,一是要有规范的书面借据,二是对于大额款项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以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款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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