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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晚年思想的感应论~“明觉之感应为物”

  二、明觉之感应—物的再规定

  让我们回到王阳明的感应论。阳明中年讲学,确立了“意之所在便是物”的哲学定义,由此来支持他的格物功夫论。⑦但这一具有基础意义的对物的定义,在其晚年有所变化。这个变化简言之,就是从“意之所在”为主转为“明觉之感应”为主,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重新界定何谓“物”。

  王阳明49岁在江西时答罗钦顺书有言:

以其理之凝聚而言则谓之性,

以其凝聚之主宰而言则谓之心,

以其主宰之发动而言则谓之意,

以其发动之明觉而言则谓之知,

以其明觉之感应而言则谓之物。

就物而言谓之格,

就知而言谓之致,

就意而言谓之诚,

就心而言谓之正。⑧

  这种“以其”牵引的论述组合在宋明理学中在所多见,但解读者必须注意,在这样一大段中,其实每个“以其”的所指并非同一主体。在现代汉语的理解中,

这些“以其”毋宁解释为“作为”,

会更容易体会文义。

这五句话,

是对(心得:理,理之凝聚谓之性)、性、心、意、知、物的定义。

比起阳明中年的“四句理”“

身之主宰便是心,

心之所发便是意,

意之本体便是知,

意之所在便是物”,

答罗钦顺的五句中,后四句与四句理是对应的,但多了对“性”的定义。

  “以其理之凝聚而言则谓之性”,是说性是理之凝聚在人者,这个说法与朱子学没有根本分别。“以其凝聚之主宰而言则谓之心”,是说就理之凝聚而表现为意识的主宰功能者,为心;这个观念与朱子学也可以相通。“以其主宰之发动而言则谓之意”,是说作为主宰的心,其发动便是意,此即“心之所发为意”之义,这与朱子学也是一致的。这两句与阳明中年时所谓“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是一致的。“以其发动之明觉而言则谓之知”,是说心之发动的明觉,乃是知,致知就是致这个知,这个知在这里被定义为明觉。“以其明觉之感应而言则谓之物”,是说明觉之知的感应对象,则是物;格物就是格这个物。这两句与阳明中年时所谓“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对知和物的界定便不相同。值得注意的是,

这里所说是“知”即是良知;而良知乃是明觉,这一思想在阳明早年和中年是没有过的。

而这里对“物”的界定,不再以“意之所在”定义物,而以“明觉之感应”来界定物,这也很突出。这两点都是江西平叛之前没有过的说法。当然,这不是说,阳明就此完全放弃了以“意之所在”论事物的说法,事实上阳明有时也还用“意之所在”的说法,但很明显,阳明晚年更多地是以“明觉之感应”来界定物。至少,这是他晚年所发明的与“意之所在论”并行的一种感应论的说法。于是,阳明后期的心物关系的讨论便更多地表达为良知、明觉与物的讨论。

  换言之,在这里不是以“意”来定义物,而以“明觉”(良知)来定义物,这是和良知观念提出的历史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正德末年良知观念提出之后,导致了王阳明心学以前一些说法的改变。此外,不仅在一些时候用良知和明觉替代了以往使用的心学范畴“意”,而且由于明觉良知的出现,“感应”的观念开始扮演重要的角色。

朱子学本来强调心的“知觉”意义,

而在阳明学中,

知变为良知,

觉变为明觉,

知觉变为良知明觉。

而“明觉”牵带起“感应”,

以明觉的感应去界定物,

宣称“物”就是与心发生感应关系的对象,

成为阳明晚年致知格物思想的一个内容。

  那么,什么是“以其明觉之感应而言谓之物”?“明觉”是心之发动,亦是良知,而“物”就是与明觉发生感应关联的对象。在这里,对象之感心在先、心之应感在后,还是心主动感发对象,阳明并未强调说明。从理论上说,“意之所在便是物”的定义不考虑感应关系,更多体现的是意的先在性。但“以其明觉之感应而言谓之物”,以感应为中介,则似乎预设了物感的先在性。当然,感应不是反映,而是意识与意识对象二者之间的一种复杂的相关性互动。总之,在新的定义里,是以与明觉建立了感应关系的那个对象为“物”。在现代哲学来看,这种关系还是要参照现象学来加以说明,⑨但其性质与胡塞尔的意向性结构可能正好相反,也与意之所在的意向性结构不同,乃是一种感应性结构。因为严格的现象学意向性主张意向性构造对象物,而这里所说的感应性结构,是指对象感发了明觉,明觉回应了感发对象;或者说对象感发明觉和明觉应答感发,二者是互相蕴涵的。对阳明这里而言,对象物与明觉的先后并不重要,⑩重要的是这里包含了对与明觉建立感应关系的对象的实在性的肯定。

  “以其发动之明觉而言谓之知”,用明觉来表达良知,则带来了感应作为中介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当阳明把良知建立为核心概念以后,在以往的说法之外,也需要以良知来定义“物”;但直接用良知定义物,不如用明觉及其感应来定义物更为有说服力,故而采取了一种新的方式。而这样一来,明觉和感应也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意义。尤其是,感应关系预设了感者与应感者两极,应感者亦是被感者,在这里感者是外在于应者的存在,而不能是应者自身的部分。这应该是感应论作为关系哲学的基本假定。

  作为阳明的晚年弟子,王龙溪很注意阳明思想的这类说法,所以在他记录的阳明语录中,这类说法很是常见,而特别强调了“感应之实事”的观念。如:“先师谓'未发在己发之中,己发在未发之中’,不论有事无事,只是一个致良知工夫,统括无遗。物是良知感应之实事,良知即是心之本体、未发之中也。明道云'动亦定,静亦定’,动静者,所遇之时,定即良知之体也。”(11)

  王龙溪记录的王阳明的“实事”的说法,表明他所强调的是,作为良知感应的对象,物是实事,是与良知建立了实在感应关系的对象,而不是单纯的意向对象。这与其中年强调意向性对象的思想有着不同,包含着物是指外部实在的事物的思想。而这个“物是良知感应之实事”的说法,应当是与“以其明觉之感应而言,则谓之物”等价的。又如:“昔者有司闻先师之教,甚以为好,但为簿书期会所绊,不得专业体领,先师云:'千圣学脉,不离见在,故曰'致知在格物’。致知者,致吾心之良知,非推极知识之谓也。格物者,体穷应感之实事,非穷至物理之谓也。’”(12)这里记录的王阳明的话,也再次表达了“感应之实事”的概念。

  师既献俘,闭门待命,一日召诸生入讲曰:“我自用兵以来,致知格物之功愈觉精透。”众谓兵革浩穰,日给不暇,或以为迂。师曰:“致知在于格物,正是对境应感实用力处。平时执持怠缓,无甚查考,及其军旅酬酢,呼吸存亡,宗社安危所系,全体精神只从一念入微处自照自察,一些着不得防检,一毫容不得放纵。勿助勿忘,触机神应,乃是良知妙用,以顺万物之自然,而我无与焉。(13)

  这里所说的“对境应感实用力处”与上面所说“感应之实事”一样,都是以物为良知感应的外境实事。全依靠明觉感应,不着一毫功夫。

  《遗言录》亦载:“知者,良知也。天然而有,即至善也。物者,良知所知之事也。格者,格其不正以归于正也。格之,斯实致之矣。”(14)这也是用良知来定义物,与王龙溪记录的是一致的。

  《明儒学案》卷十三:“心之感应谓之物。”(15)此条出于阳明门人季本所忆,与前面各条是一致的,只是前面各条不是笼统用心,而是用明觉、良知。如我在论《遗言录》这一条语录曾经说过的:“《遗言录》表明,阳明晚年对物的定义也开始注重从良知方面来把握。'良知所知之事’,一方面一改从意的主观性出发为从良知的主观性出发;另一方面,把'意之所在’和'意之用’这样一种不强调物的实在性的提法,改变为具有实在性的事的提法,都表明王阳明晚年学问功夫向“着实”'实落’方面的变化。”(16)。

  无论如何,王龙溪记录的阳明晚年的思想,不再像其中年一样只强调意之所在便是物,而是更多用“良知感应之实事”来界说物,表明阳明晚年对物的界说确实发生了一定的改变。这当然是由于“良知”观念居于核心地位之后带来的理论体系的变化,而“感应”的概念也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引带起来,扮演其重要的角色。

  牟宗三曾对王阳明的“明觉之感应为物”的思想提出他的诠释,他认为,良知感应无外,必与天地万物全体相感应;阳明从良知明觉之感应说万物一体,与明道从仁心之感通说万物一体完全相同;这个物当该不是康德所说的现象,乃是其所谓物自身;从明觉感应说万物一体,仁心无外,因为原则上我们不能说仁心之感通或明觉之感应到何处为止。(17)依牟宗三,王阳明说“明觉之感应为物”,这是由道德创造上说,同时也意味着明觉为万物的实体本体,因为道德创造总是连带着宇宙生化而为一的。(18)他提出:“就事言,良知明觉是吾实践德行之根据;就物言,良知明觉是天地万物之存有论的根据。故主观地说,是由仁心之感通而为一体,而客观地说,则此一体之仁心顿时即是天地万物之生化之理。仁心如此,良知明觉亦如此。”(19)从良知明觉创造和生化万物来说,牟宗三的说法接近于现象学的构造对象说,这是他以自己的哲学对阳明此说的运用发挥,并不是王阳明的本意。牟宗三没有重视一体思想的论证,他所说的明觉感应为物,亦未着眼于感应,而更多的是与物为体。特别是他把明觉感应为物的物解释为物自身,更是忽略了感应的意义,所以这些说法与其说是对阳明之学的理解,不如说是他自己哲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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