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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税务“黑名单”?那这篇小科普一定要看!

黑名单



  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自确立以来,在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基础上,持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推进“黑名单”当事人联合惩戒制度,既是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一项重要工程。






哪些案件列入“黑名单”?

为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即“黑名单”,是指符合下列八项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予以列入“黑名单”管理。






列入黑名单要被联合惩戒!

2016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与33个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相较于2014年的合作备忘录,本次联合惩戒单位由21个增加到34个,联合惩戒措施由18项增加到28项,“黑名单”当事人在《合作备忘录》列明的领域和事项受到严格管理和限制。在具体的惩戒措施方面,分为税务机关内部惩戒和外部惩戒:

内部惩戒方面,税务机关直接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判定为(最差的)D级。采取严格限量供应发票,从严审核出口退税,缩短纳税评估周期,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使用处罚幅度最低标准等管理措施,强化税务管理。

外部惩戒方面,由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实施。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等28项惩戒措施。





不过呢.....

信用修复可以帮大忙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2016年4月起,总局在新修订的“黑名单”办法中,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给涉税违法企业亡羊补牢的改过机会。

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符合其他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此举不仅利于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也为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提供了范本,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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