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消法》中的欺诈,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实际上就是要不要坚守“四要件”说。
欺诈“四要件”的法律出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河山,今年3月在第六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上对《消法》中欺诈的概念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河山会长认为《消法》上的欺诈无需满足民法中的“四要件”,《消法》立法实际采纳的是罗马法的结果主义,只要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确实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即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本次论坛系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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