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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食安法》5万罚款的适用,一不小心就渎职了


   2015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的确增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一定程度的震慑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于省、市直接管辖的单位来讲5万元罚款起步的确不算多,一般都能承受得起。但从大数据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的食品从业单位乃是小型至中型,大数据来自基层,大量的监管也在基层。小县城、小乡镇乃至旅游景区的食品从业者大部分的运作成本几千到几万元,但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却不比大型的少,只要发现一袋过期食品就要罚款5万元以上,这听起来让消费者感到这是“四个最严”的体现,但执行起来实在让小店小卖部承受不起,让执法人员为难。

    其他类似5万元起步的责任法条也不少。你处罚呢,小县城中的绝大多数从业者都承受不起,你不罚呢,这明明是违法,出了问题检方不追究你的渎职罪才怪呢,罚款任务也难以完成。你少罚呢,谁给你的权利让你不按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办事,纪检、法制部门不问责你批评你算你走运。面对来自多方面的重重压力,基层执法人员困惑多多。

   因此,出现了有的视其承受能力选处罚少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避重就轻;有的干脆直接说罚款数,达成了钱数捏案由,找达成的罚款数寻法条、做文书,追求文书中的违法事实、处罚金额与责任法条的罚款数额相吻合;有的用重法条说事,说不下来的还得选轻条款来处罚。害怕检察院寻事,涉及重法条的违法事实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连提都不敢提。

    基于以上情况,笔者经过学习思考,对如何运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与大家交流,看能行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第二十七条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

   依据老师讲课,自由裁量权不仅仅是处罚幅度上的自由裁量,它还包括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态度、行为方式、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可能性等的自由裁量。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是否有立功表现以及违法行为轻微等情节,符合不符合第二十七条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情形是法律赋予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由执法人来认可。

   事实上,我们在实际执法中,有的当事人刚开始都不那么配合或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但只要我们通过耐心的对其进行法制宣传,讲清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有关政策规定,绝大多数监管对象还是愿意积极配合,以求得对其从轻或减轻的认可,这不正是我们所想得到的事实和普法学习宣传教育的结果吗?只要没有发生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减轻性处罚,纪检和检察部门又能把我们怎么样?只是我们作文书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清有无发生或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调查笔录》或《陈述申辩笔录》中要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记录(如发现问题后能主动纠错、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等行为表现),在《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中有减轻处罚的意见或建议,《案件合议记录》中有减轻处罚的合议结果,《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全条书写,有符合第二十七条第几项的事实和条、款、项(表述方式可写为: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主动纠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未发生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款的有关情形,故依法给予减轻及免予部分(或全部)没收性处罚。又据《XX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四)条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XX元整)。这就要求我们做文书一定不要嫌麻烦。对执法人员是一种保护,也符合文书制作规范要求。

   实际中,我们有的执法人员在做文书中往往只提到罚款,而忽略了没收的处罚项。许多5万元起步的罚款前提都有没收项,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如果你不提或遗漏了这些项,说不准纪检、检方又要说,谁给你的权利让你对没收性处罚项不作为,定你渎职你能作何解释?

   我觉得,干我们这行想到了总比没想到要好,能否撞上枪口就看运气了!(作者系陕西省华阴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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