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辆进口路虎
开了两年后打算转手
无意中发现自己买车前
它就有3次维修记录
郑重提醒各位看官
如遇到此类情形
不要悲伤 不要愤怒
而要仰天长笑
因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算是中了大奖
湖南永州这位消费者
就将销售商告上法庭
依据《消法》向商家索赔
58.8万元的车“退一赔三”
“赚”了17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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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万买了辆进口红色路虎
事情还得从2014年4月12日说起。
那天,湖南永州市民彭江雨与位于长沙市的湖南中汽南方星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南方公司)签订了一份《乘用车买卖合同》,以58.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英国红色路虎车。
十几天后,4月25日,彭江雨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号牌,缴纳5.04万元车辆购置税。
登记资料载明该车系英国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哈利伍德工厂制造,属海关进口车辆。
2
两年后发现车曾被修过3次
两年过后,2016年5月,彭江雨打算将车转手卖给一位朋友。
转手交易之前,朋友出差长沙,顺道到中汽南方公司调取该车档案,发现在2014年3月曾有过3次维修记录。其中,第三次维修时间显示为2014年3月25日,送修人为邓某某,更换的零件名称为自动变速箱及变速油,金额分别为100222元和364.55元。
▲维修记录
彭江雨得知这一情况后,感到十分震惊。
自己明明是2014年4月份买的车,而根据档案资料,此前一个月内,该车就进行了3次维修。
自己买的竟然是一辆旧车?彭江雨告诉记者,此后,他曾从300公里开外的永州往返长沙数十次,每趟花费近千元,找中汽南方公司讨要说法,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且拒不承认该车曾经出售过的事实。
3
投诉无果状告欺诈
无奈之下,彭江雨求助于长沙县消费者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长沙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分歧太大,调解未果。长沙县消委会建议双方走司法途径解决。
▲消协终止调解书
今年3月31日,彭江雨一纸诉状将中汽南方公司告上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中汽南方公司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中汽南方公司“退一赔三”。
长沙县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日和6月6日分别两次开庭审理。
庭审焦点在于被告中汽南方公司是否有欺诈行为。
原告彭江雨认为,被告中汽南方公司明知车辆有维修记录,却不告知,属故意隐瞒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真实情况,且原告是为了购买原装进口车辆,但变速箱系国内维修,故车辆不再是整车原装进口,且车辆可能曾出售给邓某某,不排除涉案车辆销售给原告系二次销售的可能。因此,被告有明显的欺诈行为。
被告中汽南方公司辩称,更换涉案车辆变速箱的行为,属于生产厂家授权的新车PDI程序,正当、合法,同时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已向原告告知车辆进行PDI检查及维修的事实,被告无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未对PDI检查及维修进行隐瞒,且原告购买涉案车辆是出于自愿,故被告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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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赚了176万
经审理,法院认定中汽南方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理由有以下4个方面:
一,涉案车辆的变速箱更换是事实,虽被告称更换变速箱系PDI检测后发现故障,并经厂家授权进行的,但被告未提供厂家授权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涉案车辆在出售给原告前于2014年3月25日的维修记录显示联系人为邓某某,被告辩称邓某某系公司工作人员,负责PDI检测,但被告未提供邓某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被告的主张,且经法院调查取证,该邓某某为送修人,在被告处以58.8万元购买了一台路虎车。同时,邓某某系永州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从事行业为房地产,由此可见,被告称邓某某为其工作人员不属实。根据被告方的维修系统,显示涉案车辆购车时间为2014年3月6日,与邓某某的购车时间一致,涉案车辆与邓某某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而被告无法解释邓某某的身份问题,故无法排除涉案车辆在销售给原告之前曾出售给邓某某的高度可能性。
三,变速箱系动力系统属汽车的重要零部件,其更换价值达到购车价六分之一以上,对于新车而言,应属于重大维修,可能影响车辆的交易,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对于此次维修如实告知原告,原告亦称之前对于车辆已更换变速箱毫不知情。
四,涉案车辆在出售给原告之前即已更换变速箱,故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瑕疵,而被告明知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瑕疵而销售,且未如实告知原告,亦未对车价进行优惠。
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中汽南方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58.8万元;支付原告赔偿金176.4万元;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5.04万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3009元。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余知都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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