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总局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2号)

  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第265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三、持有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2016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有效期结束。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五、公众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项目、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月25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QS的含义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
注意了!广东这些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办理有变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这些安全生产类“行政许可”大幅调整!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