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8月20日最高法发布修改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利率做了下降调整,同时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规定也做了改变。那么由此而来的:今后我们的借条应该怎么写,才会合法(受到法律保护)呢?……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已经开始实施,今天来聊2个大家今后借贷行为中密切相关的问题:
相比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中多了这样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
……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因此,从认定要素上我们分析,今后的借款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的,那么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
(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放贷资格不是所有人都有的,可以说大部分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具有合法的放贷资格,比如像从事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外汇买卖这样的活动,都需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才是合法的。反之则是违法,那么与此相关产生的借贷合同也不受法律认可保护。
(2)以营利为目的
出借人的借款行为,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同样不受法律保护。需要注意,这里的“营利”性质要结合“借款资金来源”、“借款频率”、“借款形式”等综合来判断。
比如借款资金是从银行套贷而来,转贷出借的;
比如借款资金是从社会吸收而来,转贷出借的;
比如企业借款资金不是为了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的,借款来自企业上下游之间,或者亲友之间,频次过高的;
等等这些情况,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出借人的借款意图面向社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公开发出借款邀请,借款人员范围上过于广大,或者人员上过于延散,那么这样建立的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也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那么,正确合法的借款合同要怎么写呢?从以下几点加以注意:
在这里,胖乎也为大家准备了一份正确的借条范本:(供收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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