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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王宝强真的侵犯马蓉名誉权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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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一大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王宝强,要求王宝强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赔礼道歉。据悉,朝阳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看到此报道,很多人成功从“喜欢看热闹”变成了“疯狂看热闹”的状态。那么,王宝强真的侵犯马蓉名誉权了么?律师来告诉你。


一、何为名誉权?

我想,提到名誉权,很多人都会问,何为名誉?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信誉、情操、声望、资历、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名誉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二、何为侵犯名誉权?

侵害名誉主要是指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使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一种侵权行为。而社会评价降低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名誉受损,其与个人主观上的名誉情感体验并不相同。法律并非按照每个个体的情感体验确定是否构成名誉侵害,而是主要考量侮辱、诽谤行为是否在客观上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就是在认定某一言论或者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不是基于受害人个人的主观感受,而应该从客观实际出发认定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此而降低。


三、法律分析

要分析王宝强微博是否构成对马蓉名誉权的侵害,得从言论自由边界、侵犯名誉权的具体认定、隐私保护等法律维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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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因此,言论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这是被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自由。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要避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王宝强作为公众人物,影响力远大于普通公民,公众对其言论的关注度极高,故其言论自由也应受到高于常人的约束力。王宝强深夜发微博高调宣布离婚,无可厚非,因为这是明星们惯常的方式,这也是王宝强的言论自由。但需要注意的是,声明内容不得含有可能降低公众对马蓉的社会评价的内容,否则,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害。为此,我们在下一步继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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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的具体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是侮辱诽谤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回到王宝强离婚事件,要界定王宝强微博是否构成对马蓉名誉权的侵害,主要取决于微博内容是很有“侮辱”、“诽谤”的行为。纵观王宝强整个离婚声明的微博内容,主要事实为“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这是宝宝的微博原话。

鉴于目前事情真相没有水落石出,我们仅从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着手分析。我们先来分析“诽谤”,如果王宝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马蓉与宋喆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那么,就是捏造和散步虚假事实,王宝强无疑属于诽谤,但经过这么多天的风波,各位看官觉得宝宝真的有诽谤么?(宝宝心里苦,宝宝真的说出来了)。

我们再来看“侮辱”,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这里,首先界定一个问题,之前经常听到一个论断:只要客观事实存在,陈述真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陈述的内容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如果陈述虚假,但无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违反法律,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反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发表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言论,涉及的事实虽然真实,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这里,我们假定马蓉出轨这一客观事实成立,那么宝宝将马蓉出轨( “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这一事实公之于众,客观上也造成了马蓉社会评价的降低,虽然同情宝宝,但从法律上讲,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马蓉人格,确实存有侵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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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据此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负面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里需要搞清楚何为隐私、隐私权。所谓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采取披露、宣扬、公开等方式,将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宝宝与马蓉之间的感情关系,马蓉宋喆之间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都属于隐私的范畴。宝宝利用新浪微博将宝宝与马蓉之间的感情关系、马蓉宋喆之间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公之于众,本质上属于以书面形式宣扬马蓉的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可能构成侵权。


三、结论

我想,至此答案已经很明确,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直指前妻马蓉与宋喆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从言论自由边界、侵犯名誉权的具体认定、隐私保护等法律维度来看,都有侵犯马蓉名誉权之嫌。


四、附卷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这是马蓉的错误。王宝强很受伤也是事实,大家也心知肚明。马蓉的行为或有违道德,但只要不违法,就应享有隐私权。夫妻之间的名誉权,并不能因为夫妻关系的原因而任意侵犯,这也是文明的守则,法律的意义所在!

在马蓉被全民皆喷的现状下,我们也不能丧失理性,要在理性的指导下去做一个合格的评论人。王宝强起诉离婚,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纠纷都是法律问题,而马蓉出轨、不讲理回应等则是道德问题,在看问题时多一份理性,少一分感性,分清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做泛道德化的评论人,不做趋之若鹜的跟随者,这也许是避免“全民消费”王宝强离婚事件的根本所在。


声明:鉴于相关事实并未水落石出,以上法律分析基于部分假定事实而作,最终以司法机关确定的为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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