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
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
(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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