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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案例42 回肠造口回纳术前未造影明确愈合情况,致患者肠瘘

【案例速递】案例42 回肠造口回纳术前未造影明确愈合情况,致患者肠瘘

原创 2017-03-16 陆海医法实务 医法迭影
医法迭影

Luhai-Medicallaw

医疗法律实务研究

原告:顾某

被告:某肿瘤医院(二级)


一、诊疗经过

原告因“大便带血6月余”于2013年5月22日至某大学附属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直肠癌。5月23日在全麻下行直肠癌根治术Dixon,6月11日行回肠造口术,6月25日其切口恢复良好,造口通气、通便,查体无殊,遂于该日出院。

2013年9月24日,原告至被告医院施回肠末端造口回纳术,被告在术前仅手指探查肛门,没有对原告瘘口是否愈合作出确切判断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25日对原告行全麻下行回肠造口回纳术。9月29日少量排气,9月30日大量排气,流质饮食,10月1日原告出院。

2013年10月29日,原告因直肠癌术后5个月伴腹泻20余天住外院,入院后行直肠造影,CT下见造影剂外溢到盆腔,先予以保守治疗,不见好转。11月20日行肠粘连松解术+横结肠造瘘+骶前引流术,12月7日出院。


二、医学会鉴定

按照医疗诊疗规范,术前应当向肠段注入造影剂行X线检查,明确肠瘘的愈合的情况,以判断是否有回纳的可能。而被告术前仅手指探查肛门,没有对原告瘘口是否愈合作出确切的判断,被告肠末端造口回纳术前准备欠充分,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医院的本起医疗行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完全责任。


三、法院判决

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共计53,822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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