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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到期,房东让你搬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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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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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中国人A某在韩国租了一套全税房,签约时间为2013年3月,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的合同到期之后,A某和房东都没有说要解除合同,继续持续了租房合同关系。今年10月份,房东突然要求A某搬出去。于是A某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A某必须要搬走?还是可以住到明年3月份呢?


本文出自:微信公众号laweui 《金律普及韩国法律》 

转载到其他平台,请务必注明出处。




退房,并不是房东说了算


虽然房子的所有人是房东,但在租房的问题上不能由房东随便做主。因为,租房合同关系中,房东和租户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需要遵守合同约定的同时,享有各自的义务。


也就是说,合同的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时候,不管是房东也好还是租户也好,除非租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都不可以随便解除合同。要是房东或者租户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话,都要向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当租户单方面解除租房合同,导致房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定期得到月租时,可以要保证金来弥补房东的损失。相反,房东要是单方面解除租房合同的话,租户完全可以拒绝退房,就算退房也可以要求因此带来的损失。




通常房东单方面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形出现在,原来的租房合同期限结束之后继续居住的时候。很多房东主张:“租户原来的租房期限早就结束,但我网开一面继续让他住的,所以我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但韩国法律为了保护租户的利益,租房合同中设定了一个叫“默示的更新”制度。“默示的更新”指的是原来的租房合同期限结束之后,要是房东和租户都没有明确的表示解除或延期租房期限时,视为自动延期租房合同的效果。


通过默示的更新延长的租房合同期限,跟书面上签订的合同期限的效力是一样的。值得注意的是,以默示的更新延长的租房合同期限内,租户提出解除合同的话,房东要在3个月内给予解除合同。但房东并不享受这样的“优惠”。




结  论


因此在案例中,虽然A某的租房合同期限早就在2014年3月结束,但因为“默示的更新”,实际上的合同期限延长为2017年3月。所以,A某完全可以拒绝房东的搬家要求,就算搬家也可以得到搬家费等其他损失。当然,具体能要到多少要看双方之间的和解了。关注本公众号,普及实用的韩国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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