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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抵押权(上)

一、抵押权基础知识

(一)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1、不动产抵押权

  • 抵押合同有效;

  •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 办理抵押登记。

【注意】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抵押权

  • 抵押合同有效;

  •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注意】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但是未登记的动产抵柙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只有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才可以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注意】不论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都是为社会公益而设立的。对于其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禁止抵押,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比如,不得将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博物馆、国家美术馆、少年宫、工人文化宫、敬老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抵押,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注意】由此订立的合同无效

(四)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

  •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只是不得转让(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抵押物,但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

  • 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有权提出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转让合同有效),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善意受让人可善意取得。

(五)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 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具有顺序性。

  •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达不成协议,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注意】这点与质权不同,质权人可自行拍卖质物。


There will be no regret and sorrow if you fight with all your strength.

只要全力拼搏,就不会有遗憾,就不会有后悔。

加油,司考人。

司考倒计时143天

CONTI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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