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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上)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后,物权人处分该物权,必须先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受让人取得物权,必须登记。

【注意】在物权人取得物权,但是尚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下,由于该财产上有出现善意第三人的可能性,故物权人的物权未经公示,不得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一)具体内容

1、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

2、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3、 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

4、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5、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二、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一)合法建造房屋:

1、基于房屋建造行为取得物权

  • 建造行为完成,无需登记,物权即变动;

  • 物权取得后,物权人处分该物权,必须先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

  • 受让人取得物权,必须登记。

2、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之时,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时,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初始登记)。

(二)合法拆除房屋:

1、基于房屋拆除行为消灭物权:

  • 拆除行为完成,无需注销登记,物权即消灭。

  • 上述规则,可以依法适用于“房屋拆除”这一事实行为,也可以扩张适用于因“事件”所引起的房屋毁损灭失,如地震、海啸、泥石流等。

2、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无须登记(注销登记)。

三、遗产继承

1、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人取得物权后,其要处分该物权,必须先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受让人取得物权,必须登记。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法定继承和基于法律行为的遗嘱继承、遗赠的处理方式相同:

  • 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所有权;

  • 若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分割前为共同共有;

  • 对于继承不动产而言,未登记,无对抗力和处分力。

【注意】由于登记的权利人已经死亡,故该财产上不可能出现新的物权人,故在物权人取得物权,但是尚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下,其物权不存在“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我总觉得大多数人这样度过一生好像欠缺点什么。

我承认这种生活的社会价值,

我也看到了它的井然有序的幸福,

但是我的血液里却有一种强烈的愿望,

渴望一种更狂放不羁的旅途。

我的心渴望一种更加惊险的生活。

司考倒计时136 愿你随心而活~追逐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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ヾ(≧▽≦*)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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