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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技巧(第三季)



【生产】出口退免税数据流程介绍

  (1)出口企业将货物通过海关报关出口给境外企业;
  (2)出口企业通过海关获得纸质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境外企业收到货物后将货款打入出口企业银行账户;
  (4)出口企业通过电子口岸报送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5)出口企业报关单电子信息通过电子口岸传送到国家税务总局;
  (6)国家税务总局与企业所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交互传递(包括报关单电子数据、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等);
  (7)出口企业通过外汇管理局进行收汇核销,外汇管理局会将对应收汇信息以及企业信用评级等电子数据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交互传递;
  (8)出口企业凭有关单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9)出口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将相关电子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打印纸质申报报表并携带相关申报资料,然后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10)审核通过后,当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将税款划给企业。
【生产】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介绍
  (1)出口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采集相关电子数据;
  (2)出口企业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报送给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并获取预审核反馈信息数据(也可通过远程申报平台将电子申报数据报送给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预审核并取得预审核反馈数据);
  (3)出口企业预审核完成后,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打印纸质申报报表,然后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4)当地税务机关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传送过来的电子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并将最终结果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反馈给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将最终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生产】退免税业务提醒申请的办理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增加了生成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的功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有:
  (1) 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
  (2)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
  (3)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
  (4)出口企业已出口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情况。
  申报资料:
  (1)企业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等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时限:出口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选择申报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业务。
【生产】为什么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前必须进行预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后由于网络原因或者企业未及时提交信息等原因,导致出口报关单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计算机系统,如果生产企业不去进行出口退税预申报,就不知道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齐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出口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一定要按照有信息的、纸质报关单到了并录入出口 退税申报软件的出口收入计算出来的数据。否则缺少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计算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就会与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一致,造成免抵退税对审不通过。
  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要相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要根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写。
  举例说明:生产企业要进行所属期201408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且也要进行所属期201408的免抵退税申报,该企业应先去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预审,如果单证信息齐全即进行出口明细录入,生成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其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第25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最后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如此操作,该企业免抵退税对审时出错率会较低。
【生产】初次使用远程申报系统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延伸,其目标是实现出口退税预审业务中的申报数据和反馈数据的远程传递、自动预审。
  用户在初次登陆当地远程申报系统(只针对大连龙图开发的远程申报系统)时需要输入海关代码(企业代码)和密码,初始密码默认的是开户银行账号的后8位或者8个8,为了保证数据安全,用户在初次成功登陆远程申报系统之后将会提示重置密码,如果用户在之后的申报过程中需要修改远程登陆密码,那么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去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修改。


【外贸】出口贸易常用术语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做法,从而形成了若干种报价模式。这种用来说明货物的单价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划分界限的术语称为贸易术语。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常用的出口贸易术语,主要有以下3种:FOB、CIF、C&F。
  (一)FOB(离岸价格)
  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FOB,是英文“FreeOnBoard”的缩写。它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到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二)CIF(到岸价格)
  到岸价格又称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IF,是英文“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在该价格术语中的成本(Cost)是指“货价”,相当于FOB价格,故CIF价格实际上等于FOB价格加保险费加运费。
  (三)C&F(离岸价加运费价格)
  离岸价加运费价格又称成本加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F,是英文“CostandFreight”的缩写。它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上述3中常用贸易术语的关系为:
  FOB=CIF-运费-保险费
  FOB=C&F-运费
【外贸】您了解换汇成本吗?
  换汇成本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重要概念之一,对外贸易中通常所说的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净收入每美元所需要的人民币总成本,即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一般情况下的计算公式是: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商品外汇净收入(美元)
  这里的出口商品总成本,包括进货(或生产)成本、国内费用(储运、管理、预期利润等,通常以费用定额率表示)及税金;出口商品外汇净收入指的是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后的FOB(离岸价)外汇净收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换汇成本是指外贸企业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每外币(一般指美元)所需要的人民币数。由于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外币在国内市场不能流通,如果企业要动用出口产品取得的收入,必须在银行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而银行是按照一定的外汇牌价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在汇率相对稳定的时候,企业可以知道出口商品的人民币预期收入,判断该笔出口盈亏情况,因此,换汇成本是出口企业考察业务盈亏的参数,也是税务机关衡量企业出口业务合理性的重要指标。
【外贸】初学好帮手--申报系统操作向导
  “申报系统操作向导”是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一个强大的申报助手,它会引导用户一步一步完成申报操作。向导包含所有退税业务的申报操作,是初学者最好的帮手。
  向导栏采用停靠选项卡的方式出现在系统中,便于用户的操作及业务流程的切换。
  申报系统操作向导包括认定申请向导、退税申报向导、其他向导、单证向导和进料向导,每个向导都根据申报需要将其步骤从头到尾按顺序进行排列,用户只要按步骤操作即可完成退税申报的操作。
  认定申请向导:认定申请向导引用户进行资格认定申报;
  退税申报向导:向导中所有的功能模块都对应于菜单中的一个功能模块,因此详细的数据录入、检查、申报、打印等操作可以按照步骤提示操作。
  其他向导:其他向导引导用户进行退税周边业务的申报,包含电子信息的查询、延期以及三种特殊政策退税申报;
  单证申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引导用户进行单证申报。单证申报的具体过程是先录入单证申报数据,再设置单证申报标志,只有设置标志的记录才会被申报。之后,打印单证申请表以及生成单证申报软盘。
【外贸】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办理
  外贸用户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用户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用户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申报资料: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申报时限:用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外贸】如何开具进货分配单
  开具、使用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简称分批单)是单票对应法下对退税进货凭证处理的一个重要做法,其目的是解决当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分批单)作为进货凭证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上交,而该发票上所载的购进货物还有货物尚未出口,以后出口后退税申报如何再提供进货凭证的问题。
  对此,单票对应法允许采用由企业申请对该张进货凭证进行分批申报,经退税机关审定批准,确认这张进货凭证尚未出口部分的情况(包括商品品名、数量、金额),出具分批单,并盖章交还企业作为以后申报的进货凭证。用户登陆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点击“基础数据采集”功能→打开 “进货分批单申报录入”界面按照字段提示进行表单录入。
  注意事项:
  1. 分批单以最初进货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管理源头,以前一张进货凭证为分批对象,连续并可多轮分批,直至最初进货凭证进货额全部使用完毕;
  2. 分批单应在进货凭证(包括专用发票或上一次审定的分批单)申报上交同时申请开具,所载“本次申报”情况为本次上交的进货凭证中申报退税进货的部分,“本次结余”为“上次结余”(即第一次分批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购进情况,以后使用的,即为上一次分批单所载的“本次结余”)减“本次申报”,分批单经税务机关审定后,可作为以后申报时的进货凭证。如此上交进货凭证,取得分批单,再上交进货凭证直至全部购进使用完毕;
  分批单内容应依照原增值税发票内容填写(增值税发票有几条内容,分批单同样有几条,如某条未出口或已全部出口均应申报),商品名称依据出口商品确定,出口数据、计量单位不允许变化;
  3. 分批单上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最初进货凭证)号码,并准确填写分批次数(即对最初进货凭证是第几次分批),作为进货凭证使用时,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作为进货凭证号码;
  4. 在进行进货明细数据录入时,“分批批次”项目要按照该进货凭证在分批单中对应项目所录入的分批次数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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