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安全措施】关于强烈要求取消监理“安全旁站”提法的意见!{应该在2018年3月8日危大工程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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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强烈要求取消监理“安全旁站”提法的意见!{应该在2018年3月8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发布之前的意见}说明:部分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作者删除!
1.关于强烈要求取消监理“安全旁站”提法的意见!{应该在2018年3月8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发布之前的意见、住建部令第37号内已经没有监理旁站的说法}
我们是北京市百家甲级监理单位,代表北京市监理行业以及近八万从业人员,就近日贵办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的住建部起草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反应我们的呼声:在将住建部原87号文升格为部令当中,取消监理“安全旁站”提法,代之为“巡视检查”。理由如下:1、“旁站监理”是质量控制的手段之一,政府文件应侧重目的,不应导致在实际执行中过于强调手段。“旁站”概念第一次提出是在2002年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至今仍是试行),在十余年的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一些问题:一是由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规定旁站部位本身是不科学的,工程监理涵盖铁路、公路、矿山、石化等14个基本建设门类,单单以房屋建筑的所谓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不能指导其他专业门类的工作;二是部里统一规定,不能完全考量全国的地区发展差异和管理水平差异;三是就房屋建筑专业本身,各类功能的建筑其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不同。“旁站监理”是质量控制的有限手段,但为什么不把确定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权利交给市场主体,而要用行政文件不切实际的加以统一呢?2、监理“安全旁站”没有法理依据。《安全生产法》一个基本的立方原则就是“谁生产谁负责”,正如交警不必因为司机的违章而承担责任一样,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建设单位并不承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为什么建设单位没有的责任,一个委托合同给监理单位,就有了安全责任了呢?3、监理“安全旁站”在实际中无法实施。原87号文所列的项目,不能涵盖地铁、铁路隧道等施工中的危险源,清华附中事故、江西冷却塔事故也不在87号文所列项目内,对于一个熟练的施工单位,管理部门位认为“危险性较大”的可能并不“危险”,而对于没有相关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不在管理部门所列清单内的项目也是要重点监控的。连续的作业并不适合“旁站”,例如,对于垂直运输工具等设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就无法明确其“旁站”部位和时间段。“旁站”如果没有实际作用和意义,还指定这样的政策要求也是没有意义的。4、如果实施安全旁站,将混淆生产者责任和监理责任,违背了《安全生产法》“谁生产谁负责”的立法本意,施工单位并不旁站,监理单位为什么要求“旁站”?早在近10年前,住建部课题研究的结论已经写入主管副部长的报告中,即在确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时要做到三个分区:区分意外事故和责任事故,监理单位对于意外事故不承担责任;区分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和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责任不能大过施工单位;5、监理单位在什么环节上符合《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件?近几年法国某大型国际公司收购了国内大家大型监理单位,非常重视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对于员工强调的是在现场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上下班是要注意安全驾驶,住酒店时要首先认清紧急疏散通道。在他们的意识中,法律意义上监理单位在保证员工自身安全层面上才是“生产经营单位”,而不是因为在施工现场就要去承担一部分不能直接指挥的操作工人的不安全行为。6、住建部已经就管理规定征求过意见,监理行业也有书面资料提交,但是未能引起重视。“安全旁站”对于监理行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对于施工安全管理毫无益处。恳请贵办考虑全国监理行业的呼声,“将旁站”改为“巡视检查”。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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