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平安拉萨,民警在你手边——
为坚决维护好拉萨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拉萨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投入疫情防控一线,始终保持对涉疫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截止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受理涉疫行政案件655起,依法对1081人予以行政处罚。
1
不遵守防疫规定,辱骂防疫工作人员
9月28日,居住在柳梧新区某小区的罗某外出时,未按小区防疫点开具出入证上的规定时间回小区。下午16时40分许,醉酒的罗某面对执勤民警和防疫工作人员的询问,拒不配合并对民警和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目前,柳梧新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罗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2
居家隔离期间私自串门
10月2日,正在居家隔离的益某邀请同小区住户洛某前往自己家聚会,两人正在聚会时,被城关公安分局嘎玛贡桑派出所民警发现。由于两人的行为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城关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益某、洛某予以行政处罚。
3
私自从封控区外出
10月4日,八廓古城公安局吉崩岗派出所民警联合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巡逻中发现,辖区3名男子马某、马某某、马某不服从政府发布的公告,私自从封控区外出,该行为存在传播疫情的风险。八廓古城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3人予以行政处罚。
4
疫情期间聚众打麻将娱乐
10月5日,拉萨市城关区桑伊路某公寓住户吴某、颜某、方某、甘某4人私自串门,以打麻将形式聚众娱乐,被夺底派出所查获。城关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4人予以行政处罚。
5
违规翻越栏杆进入小区
10月7日,柳梧新区公安局火车站警务站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两名男子违规翻越栏杆进入小区。柳梧新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2人予以行政处罚。
6
利用志愿者身份违规拉客牟利
10月8日,城关公安分局公德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男子黄某通过志愿者工作便利,利用保供车运送8名人员牟利。目前,城关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告存有侥幸心理的人员,勿触碰法律底线,以身试法,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疫情防控期间
需要广大群众
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作为市民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不履行义务又将承担
什么法律责任?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A: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之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隔离治疗。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会有什么后果?
A: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
A: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聚餐、打牌、娱乐等聚集活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A: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部分内容来源拉萨发布
编辑: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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