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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单元门要人脸识别?法院判了!物业强制验证人脸信息属侵权

11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案”。据悉,这是《民法典》施行以来宁波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件。

原告余某某是镇海某小区住户,该小区原来未设立单元门禁,于今年初安装了“人脸识别”开门系统。余某某作为住户,物业采集了他的面部特征信息。今年7月,余某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他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面部特征信息,保证单元安全出口畅通,并向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物业同意删除余某某的人脸识别信息,并且提供证据证明了小区还可以通过刷门禁卡的方式出入,而且原告家里除了其本人,其他三人都领取了门禁卡。

庭审中,承办法官对原告进行了劝导:如果余某某要解除其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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