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做五金配件出口生意,前几年在阿里巴巴网上接了一些国外订单,出口钢管(GASTUBE)。当事人全权委托货代公司出口。去年,听说国家对出口此类钢管有管制,就没有再出口了,所以办案部门没有查到现货。上个月,当事人被海关缉私局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刑事拘留了,理由是这些钢管在国外是用于制作枪支的。满三十天之后,缉私局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却没有批准逮捕;第三十七天,缉私局释放了当事人。请问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是什么?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请参阅《出口钢管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被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一文。笔者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可能有两个:其一、如前所述涉案钢管是否具备枪支零件的性质是存在争议;其二、因为没有查获现货,实际上无法鉴定涉案货物是否属于枪支零件。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另外,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嫌疑人,变更为“刑事拘留”,这不代表案件已经了结;侦查机关仍然有可能继续侦查,侦查终结后再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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