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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毛主席去安源》所有权属国家,中国革命博物馆为何讨不回?

【案例】

2001年4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文革”期间创作的珍贵油画、国家馆藏一级文物——《毛主席去安源》所引发的所有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中国革命博物馆因错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索还该画的第一次机会。法院还在判决书中明确,《毛主席去安源》的所有权归国家。

中国革命博物馆诉称,1967年秋至1969年8月,北京主办了“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亮了安源工人运动”展览会。展览会组织创作了一批绘画作品,其中油画《毛主席去安源》由刘春华等人执笔绘制。展览会的经费由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拨付,物质条件由中国革命博物馆提供。展览会结束后,展出的美术作品全部拨交,由中国革命博物馆代表国家收藏。1980年7月,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画作者刘春华将画取走,后拍卖550万元人民币。

刘春华则辩称,《毛主席去安源》油画是其个人创作,其对该画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问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革命博物馆向画家刘春华追索著名油画《毛主席去安源》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国革命博物馆的诉讼请求。法院还在判决书中明确,油画《毛主席去安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既然油画是国家文物,原本在中国革命博物馆保管,那么中国革命博物馆为何讨不回《毛主席去安源》?

【分析】

《毛主席去安源》油画是1967年10月,由刘春华在“毛泽东思 想的光辉照亮了安源工人运动”展览会期间创作完成的。1968年7月1日“两报一刊”刊发该画时署名“北京院校同学集体创作刘春华等执笔”。当年在该画的创作过程中,展览会有关负责人参与过对刘春华绘制初稿的研究、讨论,为该画的创作收集了包括人物形象、背景云图在内的素材,并邀请模特拍照,为刘春华绘燕提供帮助。有关部门拨付了经费,中国革命博物馆提供了工作条件,刘春华本人也是接受组织的委派从事创作的。此后,拨款单位决定将《毛主席去安源》油画拨交给中国革命博物馆保管。按照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博物馆藏品是国家财产。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委托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该画自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之日起就属于国家馆藏一级文物。毫无疑问,《毛主席去安源》的所有权归国家。

1980年,中国革命博物馆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将《毛主席去安源》一画发还给了刘春华,致使国有财产流向个人,不仅没有政策和法律上的依据,也不符合自己后来要求收回该画予以保管的诉讼主张。1995年,刘春华将该画拍卖,建行广州市分行通过竞买购得。根据《文物保护法》“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的规定,法院认为:由于《毛主席去安源》一画目前尚在建行保管,其国有状态没有改变,国家财产并没有实际受损。按照法律规定,是国家财产就应当返还,恢复原状。但《毛主席去安源》油画在错误地发还后,通过诉讼追索该画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2年内进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颁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1980年7月,在刘春华要求下,中国革命博物馆将画退还给了他。15年后的1995年7月,刘春华委托拍卖公司将画公开拍卖,在被拍卖过程中,包括中国革命博物馆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提出异议。而中国革命博物馆是在1998年8月才开始起诉追索《毛主席去安源一画的,这时候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毕玉谦教授认为,法律所以规定一定期限的诉讼时效,就是因为如果没有诉讼时效的约束,有人就可能长期不行使权利。如果又突然提起诉讼的话,法院查找证据也会更加困难。卖画所得已属自然债务,按我国民法规定,如当事人刘春华不愿返还拍卖所得,法院不能强制追回。既然《毛主席去安源》一画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作者刘春华又不是画的所有权人,他有没有权利来处置这幅画,从而得到拍卖的价款呢?

1995年7月,他委托嘉德公司拍卖该画。嘉德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拍卖会上,建行广州市分行以550万元通过竞买购得该画。刘春华在收取画款550万元后,向嘉德公司支付了佣金48万元,并缴纳税款76. 32万元。可以说,建行广州市分行购画、支付对价、交付酬金,刘春华支付佣金、上缴个人所得税等,都是公开进行的,符合交易的规则。在整个拍卖过程中,甚至在拍卖结束后长达几年的时间内,没有人向他提出索取拍卖价款的请求。也就是说,向刘春华追索价款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刘春华如果不自愿交返价款的话,法院也不能强制扣还。

毕玉谦教授认为,这种情况下,拍卖画所得已经转为法律上所说的自然债务。所谓自然债务,就是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自然债务的观念来自罗马法,它包括一开始就没有诉权的债务和原本有诉权后来又因为某种原因丧失了诉权的债务,其中自然包括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债务。严格地说,这不能算是一种“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刘春华获得的价款,在中国革命博物馆起诉时已处于一种自然债务状态,法律无法用强制力来保证追回。在自然债务状态下,法律并没有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权,但却规定其丧失了胜诉权。从民法上讲,国家和个人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一样的。不能说油画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国家就可将享有著作权的刘春华获得的价款直接没收。

正如法院判决所说,“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亮了安源工人运动”展览会是在我国法制建设不健全,缺乏法律规范,忽视财产权属的特定社会历史时期,受政治形势影响,有组织的一次美术作品展览活动。《毛主席去安源》一画从创作完成之日起就长期处在权属不明的状态,所有权与著作权没有具体而实际的最终确定,诉讼的各方都没有过错。随着国家立法逐步完善和公民权益保护的不断加强,以我国现行法律原则和精神,将这种权属问题重新审视,《毛主席去安源》这幅画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始终是分离的。国家享有画的所有权,且该画事实上已由国家授权给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和管理。但刘春华独立完成绘画,他应该享有著作权。

毕玉谦教授说,他个人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如何判决应该会有几种选择,只是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惟一的。从法学理论上讲,这个判决结果并不一定是最合理的,以局外人的眼光来看,也许会有人想不通。但从司法程序上和法律结果上看,都是完全合法的。毫无疑问,这一结果应当受到诉讼各方和社会的尊重,这正是一个国家审判独立的司法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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