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绵阳新闻网讯 银行卡揣在身上,可手机却接连收到银行卡取款的短信,卡上的17800元现金被分6次转走。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纠纷案件,判决发卡行担责并全额赔偿客户被盗刷的资金。
银行卡遭盗刷
6次被转走17800元
2013年1月,崔先生在涪城区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自助银行与短信提醒服务。2017年6月18日晚,正在遂宁办事的他接连收到多条银行卡余额变动提醒的短信。短信表明,崔先生卡内的17800元现金被分6次支取,同时还扣除了113元手续费。
银行卡就在身边,但卡上的钱却不翼而飞,崔先生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了,立即通过电话进行挂失,并赶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在警方调查时出示了涉案银行卡。
崔先生后来查询发现,卡内的钱是在江西省上饶市某银行ATM机上被取出的,而当时,崔先生和银行卡都在遂宁,可以肯定是被盗刷。目前遂宁警方已受理此案,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银行卡被盗刷后,崔先生找到发卡银行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随后便将涪城区某商业银行诉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对其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银行全额赔偿卡主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崔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与发卡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崔先生将钱存在发卡行银行卡上,发卡行应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银行卡存在伪卡。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发卡行,没有能对伪卡进行有效识别,导致被盗刷,应对由此造成的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崔先生在发现卡被盗刷后,及时采取挂失、报案措施,措施得当,已尽到其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此案中无过错。同时,银行提出的在崔先生办卡时签署的借记卡章程中关于“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的约定,该章程系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相关条款免除了银行对银行卡的真伪进行有效鉴别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属无效条款,且该条款的适用应以真卡交易为前提。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发卡行担责,并全额赔偿崔先生被盗刷的资金。
一审宣判后,银行方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所制发的金融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是导致被上诉人储蓄卡被盗刷的根本原因,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崔先生在使用案涉银行卡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导致银行卡密码泄露,故银行主张由崔先生承担相应密码泄露的责任无证据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1、在使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要注意用卡安全,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特别在外出消费时,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输入密码时切记要用手遮挡,防止不法分子偷窥。
2、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时,应第一时间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银行自助渠道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冻结处理,并及时持卡就近办理一笔ATM或POS刷卡交易,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证明银行卡仍由本人保管。
3、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切实加强银行卡的防伪技术和提高交易系统的信息识别能力,增强银行卡的安全管理,以保障交易安全。在使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来挽回自己的损失。(刘立冬 马翰霖 周兰兰 绵阳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利宾)
编辑:蒋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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