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 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 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 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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