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建设用地申请函(原件);
2、区县人民政府填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原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原件)、《补充耕地方案》(原件)、《征收土地方案》(原件)、《供地方案》(原件);
3、土地情况调查表(原件);
4、建设项目拟征(占)地的《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
5、补偿协议(原件);
6、村民会议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原件);
7、分局公示、听证情况说明(原件);
8、征地听证记录或村组放弃听证的回执(原件);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10、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住建委核发的《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11、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12、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14、补充耕地审核意见及附件(原件,不占耕地的免交);
15、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原件,不占用林地的免交);
16、《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要求做的免交);
1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要求做的免交);
18、拟征(占)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
19、拟征(占)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原件);
20、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原件);
21、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取得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2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原件);
24、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25、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原件);
26、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原件);
27、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原件,非公路项目免交);
28、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材料(原件);
29、市劳动社保部门关于社保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
30、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情况汇总表(原件);
31、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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