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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证盖章、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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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因此,盖的章当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章了。具体说来,一般有三个章,比如发证机关为“某某县人民政府”(具体略有差别,有的直接盖“某某县人民政府”章,有的盖“某某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登记机关:“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章或“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证书专用章”;监制机关:“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证上盖有县政府和县国土分局的公章,谁为被告
2010-07-05 21:47:25A-A
 
        土地使用证上盖有县政府和县国土分局的公章,谁为被告
论文简述: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通常有两个公章,一个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位置在土地证的扉页;一个是县级以上国土部门,位置在“填发机关”栏目。如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土地证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哪一个是适格被告,是县级人民政府还是国土部门,还是两个为共同被告,值得探讨。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通常有两个公章,一个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位置在土地证的扉页;一个是县级以上国土部门,位置在“填发机关”栏目。如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土地证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哪一个是适格被告,是县级人民政府还是国土部门,还是两个为共同被告,值得探讨。
  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使用证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根据《土地法》第62条规定:“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登记规则》第4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干预”。所以,如果对土地登记、审核不服应当以县级以上国土部门为被告,如果对颁发土地证不服,应当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司法实践中也不尽如此,虽然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但国土部门往往一肩双挑,即既登记、审核变更土地资料,同时又颁发土地使用证,使用证的扉页盖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章,类似情形应以实际发生的事实来判断,谁是真正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谁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能仅仅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比如,某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是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调查审核、登记、发证的并加盖公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是预先在土地证上加盖公章,再没有其他任何行政行为,这种情况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土地证是两个行政机关做出的,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第三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况且,土地证的“注意事项”明确了:本证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填发机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盖章生效;上述案例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既没有行政行为又没有加盖公章,被告应是国土资源部门;上述案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了审批权,但没有加盖公章,被告应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行为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行政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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