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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十二公民》中的证据分析

作者法律读库原创部落成员胡雨晴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可能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看完《十二公民》这部电影最大的收获是对于“疑罪从无”的观念有一个初步的或者更深入的认识。由于我国起诉的证据标准和法院判决有罪的证据标准是一样的,都是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一名检察官,“疑罪从无”的观念早已深入我心,所以不诉的结果没有让我感到震撼或者冲击。看完影片我最大的惊喜是影片中的证据分析比较专业、出彩。


影片讲述的是一个富二代涉嫌谋杀生父的案件。影片设定的环境跟我国当下环境类似,“富二代”、“弑父”等关键词让案件格外夺人眼球。然而,当所有人都认定富二代是杀人凶手时,检察院却对其作出了存疑不诉的决定,让本就备受关注的案件再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让民众对该案关注不止、谈论不休。与此同时,某法学院英美法补考的考场上,老师要求十一名补考生的家长外加法学院助教共十二人在看完模拟庭审之后,模拟陪审团成员对该案进行讨论,且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至此,影片既实现了本土化,又顺理成章地引出了陪审团讨论环节。


虽然案卷是严格保密的,但没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可以通过接受采访或者自媒体对自己的言词证据进行披露,网友也进行了广泛的人肉、曝光,因此陪审团是能够基本掌握了该案的证据情况的(在影片没暗示犯罪嫌疑人、证人在外面所讲与接受讯/询问时所讲不一致的情况下,本文设定上述人员在两种场合所讲是一致的,不然无法论证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该案的主要证据情况是:


1.住案发现场楼下行动不便的老人证实富二代曾多次因被生父勒索与其发生争吵。案发时其听见富二代和生父又吵起来,富二代喊着要杀了生父,一秒后便听见楼上有人倒地,其赶忙起床,在听到倒地声15秒后跑到门口正好看见富二代从楼梯上跑下来走了。于是其马上报警,警察来了发现死者身上插着一把刀。


2.住案发现场街对面的近视眼女人证实案发当晚其辗转反侧睡不着,后起床在城铁车厢的最后两节通过时看到了富二代杀害生父的过程。


3.嫌疑人承认自己有一把与作案工具同款的刀,但辩解刀放车上丢了,同时辩解案发时因心情不好将自己反锁在房间里,并不在案发现场。上述辩解均无他人证实。


根据上述证据情况,该案看似证据充分,既有证明凶杀过程的直接证据,又有关于杀人动机的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且嫌疑人无法提供有力的辩解。但是在实为检察官的8号陪审员主导下,数学教授、大学保安、房地产商、蹲过冤狱的混混等来自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团成员深入分析后发现该案疑点重重。


疑点一:作案工具不具有唯一性


有陪审员认为,富二代有一把与作案工具一样的刀一直放在车上,在案发后声称丢了,却没人能够证明,由于该刀比较罕见,其也承认当晚确实去找过生父且发生争吵,因此其就是作案凶手。


8号提出了反驳,作案工具虽然比较特别,识别度高,但嫌疑人不是唯一拥有该工具的人,作案工具通过网购就能买到,存在持有相同工具的他人作案的可能。为了增强戏剧效果,8号还当场砸出了一把一模一样的66元包邮的刀。


我想说的是8号的反驳很有力度,但甩刀的情节纯属画蛇添足,是影片的一大槽点。虽然8号坦然承认在网上买卖管制刀具属严重违法的行为,有告诫屏幕前的观众请勿模仿的意味,然而并没有什么用,又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所以8号是很明显违法了,这样的情节安排有损检察官形象。


疑点二:老人无法听到或听清楼上的声音


根据女证人的证言,案发时间是城铁最后两节车厢通过窗户时,此时火车轰鸣声巨大,老人其实根本无法听见或者听清死者倒地及富二代喊要杀了生父。


如果单看老人该部分证言,不会发现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能够自圆其说。影片中陪审团正是结合了女证人的证言和火车通过时声响巨大的常理才发现了该部分证言存在的问题。所以在证据分析时,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个证据。


疑点三:老人无法在15秒内到达门口


陪审团进行现场实验,丈量出老人的床与门口的实际距离,由8号陪审员模仿其行动不便的情况,发现从床上下来走到门口需要四五十秒,远不止15秒。


言词证据具有随意性,不一定是真实的,嫌疑人可能会为了得到从轻或者逃避处罚而避重就轻或虚假供述,证人也可能会为了得到关注或利益去夸大甚至编造事实,这就需要结合客观情况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疑点四:不符合侧跳弹簧刀通常用法


该案的作案工具是一把侧跳弹簧刀。富二代比生父矮11公分,其生父胸口的伤口是向下向内的,根据侧跳弹簧刀的使用习惯,伤口不太可能由个矮的人造成。


个人觉得这个疑点安排得不是很巧妙,至少单凭这点无法使人产生合理怀疑。就像其中一个陪审员说的,侧跳“一人一使法”。


疑点五:女人可能无法看清凶杀过程


女证人在案发当晚辗转反侧睡不着,按常理不会在试图入睡时戴眼镜,而她又近视,因此当晚起来时很可能是没戴眼镜,因而看不清十几米以外的案发现场情况。


第五点跟第四点一样,单凭这点是构不成合理怀疑的,不能说证人当时可能没戴眼镜就怀疑其证言的真实性,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妇女当时真的没戴眼镜。何为合理怀疑?就是有理据支撑的怀疑。


经过数小时的激烈讨论,陪审团的观点从“一人认为案件存在疑点,嫌疑人无罪”到达成“一致认为无罪”的合意,完成讨论任务。


一个月后真凶出现,富二代被证实确实不是弑父凶手,两位证人也同样被证实撒谎了。


正如我开篇所讲,我国起诉的证据标准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因为案件存在上述疑点,达不到起诉标准,检察院经退查后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所以此类案件发生在我国通常不用到法院审理阶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被不起诉了。


本文不探讨我国是否存在适合陪审团制度实施的法治土壤,因为自感能力不足;也不谈论影片对于法治普及的意义,因为已经有很多优秀的影评对该片给予了充分的褒扬和肯定。仅希望以检察官的视角给观众提供些证据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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