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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三:单独选址(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在项目用地上对政策规定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

为此,梳理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和项目类型,形成《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经批准可以在圈外单独选址建设。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土地供应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一并批准。


单独选址(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办理程序:

一、条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圈外单独选址建设的,经批准方可单独选址建设。

二、土地预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组卷报批。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同时审批,用地审批机关为:

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征收下列土地的,(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补充耕地: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供地: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五、实施供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先有明确的建设项目后报批用地,因此,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一般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或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相应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或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向建设单位核发批准使用国有土地文件。(具体供地内容见5月11日《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一》)

六、登记。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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