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型就是富裕村解决全部建院和入住费用;
补贴型就是村集体建院,为入住老人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
互助型也称为自助型模式,就是村集体建院,由老人或子女负担日常生活费用;
慈善型就是由社会人士捐赠建院,并提供日常管理服务费用。
同时,幸福院还成为老人开心、子女放心、政府省心的老年活动中心,也是全村男女老幼喜欢汇聚的场所。它为农村子女外出安心就业创造了条件。[3]
1、成本低,是“互助养老”的首要优点。对农村老人来说,要是进养老院,每月至少需要1000多元的费用,对自己和子女来说都是不小的负担。而“互助养老”,日常与邻居们热闹相聚,实现“零成本”互助。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互助养老”模式所需的公共投入也相对较低。
2、机制灵活、操作方便,是另一大好处。特别是,参与“互助养老”,提高了农村老人的生活质量,不仅有了生活上的互相照应、心理上的互相关爱,还在精神上得到文化指引,晚年生活变得“高雅”起来。
对于互助型养老机构的具体管理,至2015年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当遇到涉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问题时,到底应该适用哪一套办法,仍不明确,这为“互助养老”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可见,从长远来看,虽然“互助养老”是一种群众自治、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良性发展模式,但如何整合更多城乡资源为农村老人提供优质服务,如何为农村社区的“互助养老”模式提供体系化、制度性支撑,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就现实来看,互助养老虽名曰“互助”,本质上其实仍是“自助”:老年人通过无偿照顾别人,来换取今后被人照顾的机会——这种“自己救济自己”的游戏规则,在道德伦理层面实则很难说得通。因为我们都知道,“养老”并非是老年人自身的责任,更多还是应该属于公共服务和代际供养的范畴。对此,政府、子女等必须体现出足够担当,而不能动辄要求老年人“过度付出”。退一步说,即便要推广互助养老,也应设法减轻老人的负担,落实政府与子女的义务。
互助养老,只是给独居、留守老人们提供了一个潜在的选项,甚至是一个粗糙的、简陋的选项。我们期待着,它能够最终变得完善,从而扩展老年人生活的可能性。可是无论如何,有一个底线必须重申。也即,各式各样的养老新模式,绝对不是各方逃避自身养老责任的理由,它们只是为我们兑现责任提供了多一些可以努力的方向。[1]
必须将“互助养老”,纳入公共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统一规范。
1、政府应实行政策扶持和精神帮扶双管齐下。一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互助养老”设施配套建设,强化社区公共医疗服务,落实老年人相关补贴制度,着重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问题。
2、开展亲情牵手活动,鼓励大学生等青年群体,与老人结为亲戚,为他们提供精神慰藉和亲情抚慰。特别是,推动“互助养老”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进行日常的指导、检查、考核、评优、奖励等,不断完善和提升“互助养老”模式,使其健康有序发展。[2]
2007年8月,村里把废旧小学房屋用少量投资装修了一下,新建厨房、餐厅和储藏室,安装上空调、电扇,创办起互助幸福院。村里成立了管理办公室,制定老人入住条件和程序,即年满70岁、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的单身老人,经儿女申请、本人同意,与村里签订协议后即可入住,其他老人由本人申请,村两委研究批准后入住。“来这里的老人自带米面油就可以了,每位老人每月花销折合人民币不过二三十块钱,经济实惠,一下子吸引了许多老人前来。
互助幸福院不是把老人像敬老院一样集中起来奉养,而是相对来去自由,可以说是对居家养老的一种延伸。
2012年,河北省开始大面积推广“互助式养老”模式,每个养老院给予适度补贴,并在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等方面下工夫:一是签订协议,老人、子女和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二是选好院长,把那些有责任心、有威望、肯吃苦、能奉献的人选为院长;三是相继健全院长职责、院民守则、伙管食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
截至2012年4月,河北省已建成农村互助幸福院11454所,占全省农村总数的22%,解决了10余万名留守老人的难题,使他们生活水平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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